從擲鞋事件說起
就在距離聖誕節不遠的一天,美國領導人突訪伊拉克。從電視機上看到當兩位領導人在記者招待會上準備握手時,台下的一名伊拉克籍記者突然發難跳起,一邊用阿拉伯文怒吼,一邊脫下皮鞋,擲向六米外的美國領導人。面對第一隻鞋突擊時,美國領導人一個低頭,就輕鬆閃避開了。記者見狀立即脫下第二隻鞋,再將鞋擲向美國領導人,沒想到,敏捷的領導人再一個彎身又閃過。
看到這樣的一則難以置信的新聞,心中不禁愣住,瞪眼發呆,堂堂一位領導人也會有如此遭遇,不知大家有何感想!如果事件發生在澳門,那名擲鞋的記者會否負上法律責任呢?
從法律上看,該名擲鞋記者可能已觸犯了“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之人罪”。根據《刑法典》規定,所謂享有國際保護的人士是指國家元首,包括依照憲法規定執行國家元首職務的合議機關成員,及政府首腦與外交部部長,以及其隨行家屬等。倘享有國際保護的人因執行官方職務而身在澳門,任何人士試圖侵害其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若按其他法律規定不處以更重刑罰時,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監禁。
另一方面,雖然鞋沒有砸中領導人,卻擊中身後的美國和伊拉克國旗,這樣冒犯外國國旗的行為,又是否有罪呢?根據《刑法典》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等,公然侮辱某一地區、國家或澳門所參加的國際組織的官方旗幟,亦可能觸犯“侮辱官方象徵”罪,行為人會被判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由五十至一萬澳門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這個震驚中外的擲鞋事件,卻意外地令該款皮鞋的土耳其生產商名聲大噪,他為此收到三十萬對與當日被擲的同一鞋款的訂單,可算是天降橫財!更甚者是“擲鞋”已被電腦玩家編寫成最熱的網上遊戲,且大受網民歡迎。不過,遊戲歸遊戲,現實生活中胡亂向他人“擲鞋”,隨時要負上刑事責任,大家不要因一時貪玩而惹禍上身!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308,309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