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關係法》還有兩天便生效,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種類、形式等作出了規定,今天為大家介紹相關的內容。
勞動合同
僱主與僱員有權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自由訂立規範工作條件的勞動合同;例如法律規定每周的正常工作時間為四十八小時,那麼勞資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不能超過法律的限制,即不能在合同內規定僱員每周的工作時間多於四十八小時。此外,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訂定僱員享有與《勞動關係法》內所規定的相同或更優厚的工作條件,但絕對不能訂得更差。如果合同中所訂定的工作條件低於《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則有關條款會被視為不存在,並以《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代替。倘若僱主與僱員在合同中沒有對工作條件作出規定,則補充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所謂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隨着具確定或不確定期限的期滿而終止的合同,在不妨礙就業政策特別法例訂定的情況下,僅是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且僅以滿足有關需要所需期間為限的情況下,方可訂立具期限合同。那麼,甚麼情況屬於企業的臨時需要呢?按照法律規定,諸如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發展非僱主日常業務的計劃,包括創作、調查、領導及監察的相關工作;以承攬制度或以直接管理的方式執行、領導和監察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工業裝配及修理工作,包括有關計劃及其他管制和跟進的補充活動,以及其他性質及時間相近的工作;提供季節性工作;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執行的不可預計的工作以及替代缺勤的僱員,均屬於企業的臨時需要。非在以上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屬於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又可以分為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不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所協議的期間為限,但該期間包括續期在內不得超過兩年;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合同標的所需時間為期限,但不得超過兩年。
勞動合同的形式
除具期限勞動合同和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外,勞動合同並不需遵守特定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以書面方式訂立的合同或協議,須載有僱主與僱員雙方的身份資料和簽名,同時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合同或協議為據。
試用期
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以便雙方在該期間內考慮是否繼續維持有關的勞動關係。法律規定,不具期限的合同,試用期推定為九十天;具期限的合同,則推定為三十天。僱主與僱員可以書面方式協議免除試用期或另訂試用期的期間。在另訂試用期的情況下,須遵守以下規定:對一般僱員不得超過九十日;對擔任涉及複雜技術或要求特別資格職位的僱員以及對領導人員及主管人員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對屬具期限合同的所有僱員不得超過三十日。
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而且原則上無須預先通知就可終止合同。如果雙方以書面協定了試用期內終止合同的預先通知期,則須遵照協定作出預先通知,但所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勞動關係法》為試用期後終止勞動合同而訂定的預先通知期間(即由僱主提出時,期間為十五天;由僱員提出時,期間為七天)。倘若試用期已經持續超過九十天,在終止合同時,雙方則必須提前七天作出預先通知。(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二〇〇八號法律第14至18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
[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