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學員電話侵犯私隱
小麗報名參加了一個培訓課程。今天是培訓課程公佈取錄及分班名單的日子,小麗一下班就到培訓中心的公告板看名單公告。
“咦?怎麼我的名字旁邊有我的手提電話號碼?培訓中心為甚麼要公佈我的電話號碼呢?”
小麗和其他學員一樣,感到十分疑惑,於是一起到培訓中心的辦公室了解情況。培訓中心的職員表示是因為避免有學員同名同姓,所以統一在學員姓名旁邊顯示電話號碼。
“但是到底有多少學員會同名同姓呢?這做法不是侵犯學員私隱嗎?如果別人取得這些號碼作不法用途,我們不是成為受害者嗎?”學員對中心的解釋十分不滿,於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投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三)規定,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適合、適當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後處理資料的目的”,這就是所謂的“適度原則”。培訓中心公佈學員的取錄及分班名單時,一般而言只需公佈學員的姓名就足以達到目的,公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電話號碼、出生日期或者地址等等都是沒有必要的。如為了避免同名同姓的學員產生混淆,可以用同時公佈報名編號等方式即可解決。即使沒有其他方法而需要使用電話號碼輔助,也可使用以X符號取代部分電話號碼數字的方式,不應該公佈完整的電話號碼。
根據法律規定,中心這一處理方法違反了“適度原則”,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最高可被科處四萬元罰款。
辦公室介入後,培訓中心立即更正其錯誤做法,向受影響的學員道歉,並承諾以後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
註:以上個案根據社會現實情況或過往真實個案改編而成。如對個人資料保護範疇的事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二八七一·六○○六聯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