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隨意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12.05.見報
澳門人多車多,在每天的繁忙時間裡,主要路段上都可能出現塞車的情況,如遇?不穩定的天氣(例如下雨),不少人可能會改乘汽車,此時塞車的情況便更為嚴重。記得曾經在卡通片“多啦a夢”裡,主角多啦a夢有一件法寶叫“隨意門”,當大雄等人想去某一地方時,如打開該門,便能即時到達想到的目的地,很方便。如果大家有這件法寶,可能都不用遲到,而汽車可能會少D,空氣也會好D。不過,在現實生活裡,是否每扇門都能隨意進入?
甲:“緊係唔得啦!每個人都有私隱嘛!如果間屋係人?!咁當然唔可以入去啦!不過,間屋係自己就唔同啦!”
乙:“聽講你間屋租比我個friend阿丙喎!”
如果突然有人闖入你間屋,你會有何感受?感到不安、害怕或不滿?其實,每個人在住所內的私人生活及其個人物品,均屬於個人的隱私,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隨意進入察看,否則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規定的“侵入住所罪”,最高可被判1年監禁,或科240日罰金(每日罰金由50至10,000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然而,在本例裡,即使有關單位屬甲自己的物業,而租客丙,即乙的友人亦負有容許出租人檢查單位的義務,不過,該單位在出租給丙的期間,便屬於丙的住宅以及其私人生活的範圍,如甲要入屋,前提是必需要取得丙的同意,即使甲是業主及有鎖匙亦然。如果甲在未取得乙的同意下而私自用鎖匙開門進入單位,便會侵犯丙的隱私權,同時,甲亦有可能觸犯“侵入住所罪”的規定。
丙:“電影度,時時都睇到D亞sir入人屋搜查,佢?係咪可以隨意開人?度門?”
當然不是。《基本法》規定,“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所以,為避免牽涉到別人的隱私,當警方要入屋搜索犯罪證據時,亦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警方要具備法官的命令或許可(即俗稱的“搜查令”),才能進入有人居住的房屋或它的封閉的附屬部分搜索,而在搜索前,亦要先把有關命令搜索的批示副本交給屋主等負責人,且要表明該人可在場觀看搜索。
然而,若有理由相信延遲進行搜索會對具重大價值的法益構成嚴重危險(例如有人被綁架,且恐怕該人的生命有危險),又或得到屋主的同意,則警方亦可在未有“搜查令”下開門入屋進行搜索,不過,如在前者的情況下,亦要立即把所實施的搜索措施讓預審法官審查,否則有關措施無效。
小童甲:“哇!裡面好多人度洗白白喎!”
小童乙:“係喎!好得意喎!”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能健康成長,其實,法律規定某些場所係未成年人不可以進入的。例如,未滿18歲的人不得進入蒸氣浴室、按犘場所及賭場;未滿16歲的人及穿?校服的學生,不得進入諸如卡拉ok的場所;未滿16歲的人及穿?校服的學生,除非有父母陪同,否則亦不得進入遊戲機中心、桌球室及保齡球球場。此外,未滿12歲的人除非有父母陪同,否則亦不得進入“網吧”,如違反規定,有關場所的負責人將受到處罰。
尊重別人,開門要留神
原來,“隨意門”是未必如意的,隨意開門進入,有可能會另屋內或房中的人產生不安、害怕及不滿的感覺,且還有可能觸犯法律,故開人家門前應敲敲門或按門鈴,這是有禮貌及尊重別人隱私的表現。此外,有些場所的門亦禁止隨意開?或進入,大家可曾記得有外國人誤闖軍事設施並遭射殺,如果發生在澳門,隨意進入軍事設施亦屬違法。因此,留意門附近的指示,看看是否真的能隨意進入,所謂多留神,免頭痕,大家自然安心又穩陣!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84條,《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