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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罐頭日期勿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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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12-07   

罐頭日期勿亂改




(法務局供稿)


    罐頭日期勿亂改

    繼早前的三聚氰胺牛奶事件,近來連雞蛋也化驗出含有化學物品。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成為居民關注的焦點。之前有報章報道,有個別商戶擅自修改罐頭食品的食用日期,將已過期的罐頭食品自行貼上新的有效期限貼紙後銷售,企圖蒙騙消費者。檢察院已依法立案,展開調查。

    食品的基本保存期限真是不可以馬虎,因為除了影響身體健康,輕則肚痛,嚴重的話,萬一食品因過期產生毒素,人們如果食用了被細菌、病毒、寄生蟲等污染的食品,就會引起急性食物中毒,分分鐘有性命危險。因此,法律對於食品的基本保存期限有嚴格的規定,日期標籤必須以阿拉伯數字,並以日、月、年順序的方式來表述,月份的指示可用葡文或英文寫成。如食品標籤上的基本保存期限已過,或在保存期限標示處貼上另一標貼,又或以其他使消費者難以閱讀或阻礙消費者閱讀的方法將該期限隱藏或掩蓋,則對出售、貯存或展示該等食品的人士,會被科以一千至一萬元的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食品的標籤欠缺法律規定應載有的資料,或所載資料不準確、有瑕疵、被刪改或與實際成份不一致時,經濟局便可對出售、貯存或展示該等食品的人士,科以金額等同於屬該食品價值的罰款(但罰款額最低為一千及最高為五萬元)。

    如有人為了獲利,擅自修改罐頭食品的食用日期、重量等,更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的“偽造技術註記罪”,最高可判監三年。

    居民如果發現有店舖出售過期的食品,應該向該店舖的負責人反映有關情況,看是否因某些原因而導致問題貨物在架上出現。倘若他們仍置之不理,便應向經濟局、消費者委員會等部門投訴,以便他們能適時向相關店舖採取措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0/92/M號法令第7,19條,《刑法典》第24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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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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