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新《勞動關係法》的休假規定(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11.23 見報
《勞動關係法》將於明年(2009年)的1月1日生效,並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但不適用於一般的公職僱傭關係,或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等。今次我們談談該法律中有關休假的規定。
每週休息日
所有僱員每週有權享受1天(連續24小時)的有薪休息日。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由僱傭雙方透過協議作出安排;或因應企業活動的性質,亦可由僱主作非平均性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在每4週必須最低限度有權享受為期4天的有薪休息日。假如僱主不准許僱員享受每週休息日,或只准許僱員於休息日享受部分的休息時間(不足連續24小時),僱主可被科處10,000至25,000元罰金(罰金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僱員計算)。
僱主要求僱員每週休息日工作
僱主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例如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等),才可以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但在僱員提供工作後,他有權在30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為補償,同時還有權按照該僱員收取薪酬的方式,收取應得的金錢補償。例如收取月薪的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後,他可得到額外1天的基本報酬;而收取時薪、日薪或件工的僱員,就可收取他於休息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加上1天的基本報酬。
假如僱主不按法律規定在僱員於每週工作日後作出補假,會視為否定僱員的休息權論處,可被科處10,000至25,000元罰金,同時,如上述僱主不按照僱員收取薪酬的方式作出補薪時,亦可被科處5,000至10,000元罰金(兩種罰金均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僱員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僱員須得到僱主同意後方可在每週休息日自願工作,僱主亦必須保留僱員的申請紀錄備查。有關僱員有權在工作後30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為補償;如僱主不安排補償休息日,則僱員有權收取應得的金錢補償。
如僱主不給予僱員上述的補假,或補償少於連續24小時,且不選擇作出金錢補償,可被科處10,000至25,000元罰金(罰金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僱員計算);對於收取時薪、日薪或件工的僱員,則可收取他於休息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加上1天的基本報酬,如僱主只給予他於休息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而沒有給予他1天的基本報酬,則僱主可被科處5,000至10,000元罰金(罰金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僱員計算)。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3、 42、43、85及 8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