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維護澳門安全
刑法典維護澳門安全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門特區擁有自身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比如:選舉制度、保持財政獨立、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作原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與生活方式等。
為了維護澳門特區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讓社會得以平穩安定,現行澳門《刑法典》在“妨害本地區罪”編其中一章規定了“妨害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罪”,當中規範了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試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特區確立的有關制度的各項罪行。
例如:有人在公開集會中,公然煽動群衆放火燒燬某大樓,試圖變更澳門特區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將觸犯“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最高可判八年徒刑。又例如:有人破壞電話網絡、水電設施或醫院,使其無法在正常狀況下提供服務或偏離正常用途,意圖變更澳門特區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就觸犯了“破壞”罪,最高可判十年徒刑。
除了上述犯罪,《刑法典》尚規定“暴力變更已確立的制度”罪、“煽動集體違令”罪及“通謀外地”罪等妨害本地區安全的犯罪,但有關行為所危害的祇是澳門特區安全,而非國家安全。可能有人會問:澳門不是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嗎?的確,曾經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一直適用葡萄牙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一八八六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1至176條,不過,所維護的祇限葡萄牙的安全。隨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祖國,上述規定當然已不再有效。換言之,現行澳門《刑法典》有的祇是維護澳門特區安全的規定,但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卻存在法律真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97至307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