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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棄嬰到殺嬰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82 ── 2008.11.05見報
本澳早前在新橋區某大廈梯間發現被遺棄兔唇男嬰,證實是近日在山頂醫院出生的嬰兒,母親為逾期逗留的菲籍女子,警方正尋找嬰兒母親。報導指,被遺棄的男嬰皮膚偏黑,兔唇,被發現之時有穿好衣服、包好紙尿片且被人用兩層毛巾包裹?,男嬰身旁放有一包奶樽、紙尿片等嬰兒日常用品。報導指該名母親,疑因經濟問題,再加上兒子先天缺陷才出此下策。
養育子女是為人父母者的天職,即使不幸地誕下有先天缺陷的子女,也不能輕言放棄甚至將他殺害,遺棄親生子女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行為外,更會觸犯 “棄置或遺棄罪”。父母遺棄親生子女(不限初生嬰兒,也包括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可能被判處最高五年監禁,假如因為被父母遺棄而令子女嚴重受傷,父母最高可被處八年監禁,最壞的情況,即子女因被遺棄而死亡,父母最高更可被處十五年監禁。
上述案件中,母親雖然狠心棄嬰,但從男嬰被發現時穿帶妥當,身旁放有奶粉及日用品,以及選擇棄置的地點等細節來看,可見母親對兒子仍有不捨的愛心,不過日前在香港也發生類似事件,但犯案手段卻令人髮指。報導指,嬰兒在某超市被發現時,身上仍連?臍帶,僅包上報紙,並被五個膠袋蒙頭包裹及打上死結,行兇者顯然是存心要將嬰兒焗死。從報導的資料來分析,若該事件發生在澳門,行兇者如果是嬰兒的母親,她可被處以“殺嬰罪”,最高處罰為五年監禁。對殺嬰罪的處罰,為何較一般的故意殺人罪為輕(殺人罪最高可被判二十年監禁)?主要是考慮到母親犯案時,因為受到生產對其造成的精神紊亂所影響而殺死自己的嬰兒,其惡性較一般故意謀殺為輕。須注意的是,殺嬰罪的行為人只能是被殺嬰兒的生母,犯罪的時間則只能是分娩過程中或剛分娩後。換言之,如果行兇者為嬰兒的父親甚至醫護人員,又或行兇者雖然是嬰兒的生母,但她行兇的時間並非於剛分娩後,均不構成殺嬰罪,而須按一般或加重殺人罪論處。
婦女在懷孕期間遇到問題應與家人及朋友商量,甚至向社工求助,積極面對。從懷孕至分娩,是一段頗長的時間,要察覺身邊懷孕婦女需要援助亦非難事,主動伸出援手,也許能避免許多悲劇的發生。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31、1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