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煽動叛亂行為?哪些行為構成煽動叛亂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行為。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煽動叛亂行為”。
按照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煽動他人實施某一刑事犯罪行為的,也構成犯罪。參考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事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將構成煽動叛亂的犯罪行為界定為兩種:一是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二是煽動軍事叛亂,即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構成煽動叛亂犯罪的煽動行為必須是“公然及直接”的。
廿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中為什麼明確要求構成煽動叛亂犯罪的煽動行為,必須是“公然及直接”的?“公然”、“直接”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等自由,維護國家安全與維護澳門居民的自由和權利是一致的。在規定煽動叛亂犯罪時,需要十分審慎地與保護言論自由取得平衡。《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的構成作了嚴格界定,明確要求構成煽動叛亂犯罪的煽動行為,必須是“公然及直接”的。
“公然”指該行為是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下作出,包括有公開的、毫無顧忌的意思,可以是在現場當着衆人作出,或透過報章、電台、電視或互聯網等資訊途徑作出。“直接”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鼓動他人實施叛國犯罪、分裂國家犯罪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又或鼓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這裏所指的直接煽動不包括單純的建議或勸告,也不包括單純的學術研究或評論。
廿二、《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的規定,是否會妨礙澳門居民的言論、新聞和學術自由?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規定煽動叛亂犯罪時,充分考慮到了澳門居民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所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因此,在規定構成煽動叛亂犯罪中特別強調了必須以“公然及直接”為要件,有了這一嚴格的限定,煽動叛亂犯罪的規定,不會妨礙澳門居民的言論、新聞和學術自由。
廿三、有人士建議,廿三條立法應遵循《約翰內斯堡規則》,如何看待該原則?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的規定,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出發,《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有關犯罪作出了嚴格的界定,符合《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的人權公約有關保障澳門居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儘管《約翰內斯堡規則》是一些法律專家、學者提出的倡議,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義務適用該規則,但在立法中已充分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煽動叛亂犯罪的規定上,就將煽動行為嚴格限定為“公然及直接”的。
廿四、《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規定的刑罰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50問(六)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