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鳥巢”值幾錢$$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79─2008.10.12見報
在上周的國慶假期,鳥巢和水立方等北京奧運場館吸引了眾多市民和外地遊客的目光,成為北京旅遊新的景點。早前,北京奧運主場館鳥巢決定要開放競標“命名權”(即是奪標的企業出爐後,通稱為鳥巢的國家體育場的名稱就正式消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xx體育館或xx運動中心)。報上有消息傳出,現有六至七家跨國企業競標鳥巢命名權,最高出價約為十億美元。
奧運過後,商家們對“鳥巢”和“水立方”打主意,據悉現時已有過百個商家申請“鳥巢”和“水立方”做貨品名稱。為甚麼大家要搶?住去註冊呢?原來正正是因為產品“商標”的價值。
我們知道,商品上都會有一些標記,目的是使到消費者能對不同企業的出品有一個識別,這些標記就是法律所指的商標。現時,不少商家都會費盡心思去設計商標,用於自己推出的產品或服務上,一個令人眼前一亮的商標,往往會令到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由此可知,商標隨時會為企業帶來龐大的利益。
法律規定,如果有人為了謀取利益,在未經許可下假造或以任何方法複製一項註冊商標即屬犯法,最高可被處三年監禁。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外,倘若把該等標記用於自己的商標上,則屬不法使用商標,侵權人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
在澳門,我們又可否將“鳥巢”和“水立方”註冊成為杏仁餅或者是豬扖包的商標呢?按照澳門的《工業產權法》規定,任何違反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或認定申請人意圖進行不正當競爭,又或可能會誤導公眾的標記(尤其是對使用商標的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用途或來源地產生誤解),統統不會被批准註冊。
“鳥巢”和“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歷史性的標誌,是中國人的驕傲,真是不應該亂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97/99/M號法令第9, 291, 30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