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不受歡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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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不受歡迎人物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80 ── 2008.10.22見報
早前新聞報導,一名英國孌童搖滾樂手變成國際人球,被多達十九個國家表明拒讓他入境。事緣他於二零零五年在越南因性侵犯女童而被判監三年,最近服刑期滿出獄,為免回英後受監視,他在曼谷轉機時突然發難,以返英航程過長而會引起胸口痛為理由拒登機,曼谷唯有將他送上來香港的客機,但他闖關失敗,香港不准他入境,原機折返,他別無選擇下,唯有返回英國老家,一代搖滾王有如過街老鼠,可算是咎由自取!
“孌童”是一件非常可恥的事,澳門《刑法典》規定,在不顧女方是否同意下,迫令對方發生性行為,便會構成“強暴罪”,會被判處三至十二年監禁;若對方未滿十四歲,最高更可被判監十六年。另一方面,與未滿十四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當事人同意,也是犯罪,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如果被害人年齡為十四至十六歲,而行為人又利用兒童的無經驗(比如對性知識的無知)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會被判處最高四年監禁。
某些亞洲國家,色情行業的興旺直接導致該國的被販賣婦女成倍增長,更甚者會有兒童被人口販子賣到色情場所,提供予“孌童”人士。根據《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如果有人為了進行性剝削而販賣人口,不論以何種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窩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被判處十五年監禁。如果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所判處的刑罰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處廿年監禁。
再者,如果這名世界上最不受歡迎的人物想入境澳門觀光,我們可否拒絕他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法律規定,旅客如果曾在澳門或在外地被判處監禁,或存有強烈跡象,顯示曾作出或預備作出任何犯罪的嫌疑,管制出入境部門的人員是可以拒絕他進入澳門,以免對本澳的治安引起不良影響,破壞社會和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53-A, 157-171條,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