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珍惜羽翼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80─2008.10.19見報
日前,本澳某中學發生群毆事件,兩批懷疑分屬兩個黑社會組織的學生,因為爭風吃醋,夥同校外有背景人士,先後在學校內外兩度打鬥,兩幫人馬大打出手,在這次事實中,最後十三名年齡由十五至廿四歲的青年全部被警方當場拘捕,當中七人為同校學生。
根據《有組織犯罪法》規定,參加或支持黑社會可被處五至十二年監禁,所謂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的具體表現可以是提供武器、為黑社會籌款、宣傳及招募新成員,甚至參加黑社會舉行儀式或使用黑社會特有的暗語或暗號。更嚴重的情況是招募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入會,或向他們宣傳黑社會或索款,這樣,上述刑罰的上下限更會被加重三分之一。
加入黑社會固然是犯罪,可知一時貪玩自稱黑社會或與黑社會(無論組織本身或其成員)有關係,同樣犯罪?更可被處一至三年監禁。如果自稱黑社會再加上以實施可處最高限度超過三年以上的犯罪(例如嚴重傷人)來脅迫他人作出或禁止作出一些行為(例如甲向乙自稱黑社會成員,脅迫乙相約丙出來見面,否則便會虐打乙至殘疾),行為人甲更會被處三至五年監禁。
雖然本澳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但並不意味?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法便無須付出代價。根據《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列明,凡作出犯罪(例如搶劫)或輕微違反(例如無牌駕駛)行為的年滿十二歲尚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便會對他們適用上述制度的規定。上述《制度》內規定的教育監管措施,由輕至重總共分為八種,包括:1)警方警誡;2)司法訓誡;3)復和;4)遵守行為守則;5)社會服務令;6)感化令;7)入住短期宿舍;8)收容等。至於適用哪種措施,則須視乎所犯罪行的性質以及案情輕重而定,最嚴重的情況(例如運毒、縱火),法官可命令將他收容在少年感化院。
我國近代思想家梁啟超曾說:「少年強則國強」。青少年猶如早上八九點鐘的太陽,是社會的未來,也是家長的希望,奈何在成長路上,他們往往會面臨各種分岔路口,倘若走錯一步便會誤入歧途,美好人生可能從此逆轉。青春,固然是年青人最大的本錢,如果加上愛自和自重,在人生最燦爛的時刻,找緊每一分每一秒,他日羽翼長城,定能為社會作一番貢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