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假結婚禍及下一代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10.03 見報
近年本澳發生了不法份子組織澳門居民與外地人假結婚,並藉此騙取澳門居留權的個案。有居民會認為,收了錢後與外地人辦理註冊結婚,只要沒被人揭發,當對方成功申請來到澳門後,一切便告完結,日後大家便各行各路,互不相干。然而,大家是否知道,假結婚會禍及下一代?
假結婚會禍及下一代
某些個案指出,有單親家庭的父親或母親與外地人假結婚,以收取金錢來幫補家計。但所謂“天有不測之風雲”,如果該父親或母親不幸身故,那麼,親生子女及假結婚的對象都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例如一同平分其所留下的物業及銀行存款等。此情況表明,死者當時進行假結婚時只看到可以收取一定的金錢利益,但卻沒有意識到會讓假結婚的對象可以分享自己的財產,以及可能影響自己下一代的繼承份額。
此外,某些單親家庭的居民可能會認為,假結婚的對象當然有責任要照顧自己的子女,但其實不然。因為如果有關的子女不是雙方所親生,按照規定,除非由該人透過法定程序正式收養配偶的子女後,他才有責任照顧其子女,否則,若該居民過世,那假結婚對象可以繼承死者的遺產,但卻沒有義務照顧或扶養死者的子女。
縱使不是單親家庭的父親或母親,只要與外地人假結婚,同樣會引致損失。
假結婚導致不能出售自己物業?
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稱為“家庭居所”。按照規定,僅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才可將家庭居所出售、抵押給銀行,又或出租給他人等。此外,如家庭居所為配偶一方所租住,則同樣在未得到對方同意下,亦不可以租客身份自行終止租約,又或把單位分租等。
因此,即使是假結婚,自置住所便有可能成為雙方的家庭居所,日後若要出售自己的物業,便要得到假結婚的對象同意。若對方反對出售,又或藉此敲詐一筆時,便可能會造成爭執,並為自己增添麻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534、1548、1549、1830、1838及19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