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投保後,退出比賽可以索償嗎?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75 ── 2008.09.14見報
二零零八北京奧運會已經在上月圓滿結束,我們每天就跟所有的中國人民一樣,期待中國運動員能多拿金牌。當大家坐在電視機前面欣賞各國一級選手互相交量的同時,亦不要忘記,其實每個獎牌的背後,都是運動員汗水與淚水的結合,不難想到那些奧運健兒們站在領獎台上的感覺,是多麼的不容易。真可謂是“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啊!”
回想這一屆的奧運會,最令人惋惜的莫過於欄王因傷退出比賽的消息,原來此事也令為其承保的保險公司頓成了新聞主角。事緣按照國際慣例,舉辦國政府都會為參加運動會的人提供人身意外保險,保障的對象包括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奧組委官員和志願者等,保險內容包括人身及醫療費用保障和緊急救援、醫療遣返服務。去年,保險公司為欄王提供了一份保額為人民幣1億元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保單,因傷退出奧運比賽後,人們紛紛猜測保單能否最終兌現。可惜,答案是不能索償!
欄王的這份保單與市面上普通老百姓可以購買到的人身意外險基本是相同的,不具有任何特殊性,只是保額相對比較高一些,只有保單上的被保險人在遭遇人身意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現這個巨額賠償。而甚麼才算是意外呢?我們就以《商法典》對保險合同的定義來看,人身意外保險基本上是以意外事件而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這裡所說的“意外事件”指的是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劇烈的原因所造成,令被保險人暫時或永久傷殘或死亡的任何身體傷害。此外,法律亦有規定,損傷的擴大所產生的後果,如果是由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病理狀態所造成,就不屬承保範圍。
所以,因傷患退賽並未構成意外傷害的賠償條件,也就根本不會進入保險索償程序。欄王並不能根據此份人身意外保單而得到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商法典》第1056, 105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