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從求愛鬧劇說起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9.12.見報
早前香港上演了一場聲稱遭人禁錮的街頭求愛鬧劇。一名女子被互聯網上結識的男子邀請外出,見面期間男方突然向她示愛,並要求她能留下多相聚片刻,由於該名女子恐怕男方會有進一步的不軌企圖,情急下竟衝出馬路,更截停一輛正執勤的救護車,且聲稱遭人禁錮。警方到場調查後,懷疑有人反應過敏引起誤會,最終兩人和解收場,結束鬧劇。上述情節如果換作發生在澳門,是否真的會構成禁錮的犯罪?當禁止某人離開現場,後果又會是怎樣?
女事主:“佢唔比我走,當然構成禁錮罪啦!”
男事主:“我只係想佢陪多我一陣,咁都構成禁錮罪?”
在澳門,刑法沒有一個罪名叫禁錮罪,但就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任何人故意使他人處於某個地方,不准該人離開現場,將有可能觸犯該罪,最高可被監禁五年。至於是否構成該罪,首先行為人要存有意圖剝奪另一個人的活動自由,並做出一些動作(例如關起某人於房內及把門鎖上,又或現場用手捉住某人等),使該人不能自由離開某一區域範圍。
就事件裡,男方只不過是向女方提出要求,希望她多留片刻,而男方既沒有作出實際舉動去強行限制女方去留的自由,且女方當時亦能自行離開現場,故男方並未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過,若情況反過來,當女方表示要離開,但男方仍捉住女方的手,企圖令女方停留於現場(即使是公眾場所),以致女方不能自由離開時,男方的行為便已觸犯法律。
路人甲:“如果三唔識七,一個人無端端梗係唔可以限制另一個人自由啦!不過如果識得又係好熟落,好似兩公婆咁,係咪就唔同!”
有人話結婚是一條無形的枷鎖,例如結婚後妻子不准丈夫去某些地方,不准與別的女人來往等,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想法,是否枷鎖亦可能因人而異。不過,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便要履行各種夫妻義務,例如要互相尊重對方、感情要忠於對方等。
然而,即使要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雙方各自在法律上仍是獨立的人,一方亦不是另一方的附屬品,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限制對方的行動自由,即使該方違反夫妻義務亦然,例如以“得不到個心,亦要留住個人”等的想法,把另一方鎖於屋內,這樣可能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路人乙:“兩公婆又唔得,咁父母對子女得喇…?”
按照規定,父母有責任照護及保障子女的安全,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例如子女要在夜深外出,父母可視乎情況有權阻止他們外出的,因為父母擔心子女在夜間出外可能會發生無法估計的意外,包括養成夜蒲的壞習慣,留連夜店,結交不良朋輩,以導致影響學業等;又例如,父母有權阻止未成年子女在八號風球下外出,為的是顧及子女的生命安全,以免他們在街上突然遇到棚架塌下,引致生命危險。
不過,雖然法律亦規定未成年子女不得離家出走,但父母照顧子女亦不等於可以用“一鎖無牽掛”的方式來對待他們,把子女長期鎖於屋內。因為當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父母其實亦有責任讓子女在合理及適當的情況下到外面的世界去認識和學習新的事物,這亦是父母教育子女的正確態度。
擒擒青!有排驚!
從上得知,每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都不應該受到他人的任意剝奪。就求愛鬧劇裡,雖然男事主有勇氣地向女事主示愛,但由於雙方只是第一次見面,女方仍不清楚男方的為人,男方突然的言詞及舉動,引致對方不接受,更換來對方反感。可幸的是,在事件中男方當時沒有真的採取了更進一步的行動而鑄成大錯,例如在女方表示離開時,男方捉住女方及不准她走,否則他便有可能會招惹官非,那時真是“擒擒青!變得有排驚!”了。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