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婚姻自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9.08 見報
相信大家都聽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句話,古時的婚姻並不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而是由父母作出決定,為人子女的只有聽命。隨著社會的進步,風俗習慣亦慢慢改變,在今天的澳門,基本上已沒有“盲婚啞嫁”,但在世界某些地方,基於風俗習慣,仍然會有盲婚啞嫁的情況,就如在沙地阿拉伯,有一位八歲的女童被她的父親強迫下嫁一位年逾五十歲的男子,雖然當地很多人反對這宗親事,但她的父親一意孤行,認為自己的決定正確;此事現正等待當地法庭的判決,看可不可能還這位小女孩自由?
聯合國為了促進世界各國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公約對每一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如生命權、人身自由等)作出了規範,婚姻自由作為人的其中一種基本權利,當然亦是受到保護。公約規定,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結婚姻的權利是會被承認,同時,只有經過男女雙方的自由表示和作出完全的同意,他們才能締結婚姻。
除了上述的公約之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亦要求各締約國保障男女在婚姻上均享有同等的權利,如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而對於童婚的問題,該公約規定童年訂婚和童婚不具法律效力,並要求各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登記機構登記。
法定的結婚年齡
對於法定的結婚年齡,不同的國家基於風俗不同,是會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內地的《婚姻法》規定,男性的結婚年齡為二十二歲,女性則為二十歲;澳門對結婚年齡則作劃一規定,即不論男女,原則上年滿十八歲就可自由結婚,而年滿十六歲又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士,須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才可結婚;至於未滿十六歲的兒童,法律是禁止他們結婚的。
假若年滿十六歲而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士想結婚,但又無法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時,他們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考慮到他們的結婚理由,以及他們身心方面的成熟程度後,亦可批准有關人士結婚。
結婚的意思表示
男女雙方如要結婚,除了要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之外,亦要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結婚的意思是完全屬於每一個結婚人的個人意願;假若在結婚時,欠缺一方或雙方結婚人的結婚意思表示,則該婚姻在法律上屬不成立,從而不會產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如在結婚時,一方或雙方結婚人欠缺結婚意思,或結婚意思是因錯誤或受脅迫而屬有瑕疵,則該婚姻可以由有關錯誤或脅迫的受害人一方提起撤銷之訴而予以撤銷。例如某甲想娶小玲為妻,但她不同意,於是他將小玲的父母捉走,並要脅要傷害他們來迫她成親,即使小玲在結婚時有表達同意,她亦可在事後以被脅迫為由而提起撤銷之訴,要求法院將她與某甲的婚姻撤銷。
按照澳門的法律規定,結婚必須公開,同時亦須按照法定的形式進行才會產生效力。若結婚人沒有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婚姻登記,他們是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及《民法典》第1479, 1487, 1492, 1494, 1501, 1532, 153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