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72 ── 2008.08.24見報
早前有報導指有嫌犯於候審期間再度犯罪,令市民質疑為何嫌犯可以在街上自由活動,讓他們有再作案機會。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每一名嫌犯在等候審判的期間都要被羈押的,對於嫌犯採用哪一種“強制措施”,是視乎每一宗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澳門的法律,嫌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均推定無罪。原則上在成為嫌犯直至有罪判決前的一段期間,嫌犯的自由需要得到保護,但為了可以確保嫌犯到法院接受審判和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有必要採取一些強制措施(如: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羈押等)。這些措施的必須由有權限的法官以批示的方式作出,在作出這些措施時法官會視乎實際的情況,看嫌犯所犯的罪行的嚴重性、逃走的可能性、或會否有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危險等等來作出考慮。
在這些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就是羈押。由於羈押會限制嫌犯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對適用羈押措施作出了較嚴格的規定,如針對實施了特定犯罪(如販毒)的嫌犯,法官須對他採用羈押措施,又如嫌犯曾故意實施可被判處最高限度超逾三年監禁的犯罪(例如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且法官認為其他的強制措施在有關的實際個案中屬不適當或不足夠時,亦可將嫌犯羈押。
假若某嫌犯被法官採用非羈押的強制措施後,被發現再度犯罪,那麼經法官考慮實際情況後,可對嫌犯適用其他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例如某嫌犯原被法官採用擔保措施,但被發現他再犯罪被捕,這時,法官可對他適用羈押措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事訴訟法典》第186, 187及193條,以及《刑法典》第13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