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的後果
偶然在報上看到一則小小的社會新聞,報道指有兩位外地遊客,到本澳某著名餐廳吃了一頓豐富的大餐後,拒絕付款,原因是遊客認為餐廳的食物太鹹,應以餐單的五折付款。餐廳方面認為遊客強詞奪理,名不符實。最後,雙方各執己見,只好交由警方查辦。
經查明遊客因賭輸了錢,又實在肚餓才出此下策,最後他們被檢察機關依法起訴。也許我們會問,到餐廳吃飯,只是少付了款項,若把剩餘的款項補給餐廳不就可大事化小了嗎?為甚麼還要那兩位外地遊客負起刑事責任,內裡可真的有法須要依從?
民事法律關係規定
的確,就常情來說,這種情況在一般人身上實在不至於會發生,然而卻在這兩位遊客身上發生了。把當中的原因說清楚,講明白,重點應該是放在有沒有故意犯罪之上,說明白一點,就是他們進入該餐廳吃飯,是不是存心要白吃的問題。
一般來說,我們到餐廳吃飯,或者到餐飲店買一杯珍珠奶茶帶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述的行為都是一種買賣的合同關係。為了吸引顧客,現今很多飲食場所如餐廳,通常都會在顯眼的地方,比如餐廳門口或餐桌,掛出或擺放價目表,讓顧客清楚明白餐廳供應的各種餐飲及價格。當顧客知道食品的價格以後,仍繼續點選餐飲及食品,就是表明願意用價目表的價格,又或按價購買食品食用;如果餐廳內沒有展示價目表,客人亦無詢問食物價格,那顯然是同意餐廳所定的價格,只要食品送來便願意照價付款。
餐廳應顧客的要求,動手煮食物,一個願買,一個願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法律所指的買賣合同。餐廳把食物煮好,捧上桌給客人食用,便是履行合同中賣方交付買賣標物的義務,相對來說,點食物的顧客便有義務依據合同,即照餐廳所訂的價格支付飯錢。
相反,顧客一進餐廳並指定所要的食品,餐廳方面自然相信顧客在餐後必定會按所訂價格付款。不過,顧客卻存心白吃,並懷有吃飽飯不付飯錢的想法時,那就表明雙方意思不一致,買賣合同就不能成立了。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顧客故意餐後不付錢,從而造成餐廳方面有所損失,實屬侵權行為,須負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顧客須對餐廳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因他故意不付錢所造成的損失)。
刑事法律關係規定
另一方面,假如意圖不想付款的顧客,在事前裝作自己吃完飯即會付清飯錢的樣子,讓餐廳誤以為顧客吃完飯後,必定會付款的錯誤訊息,以致送上食品給他們食用。藉由這種詐騙手法,讓他們不用付清飯錢而吃到一頓飯,這行為便違反《刑法典》的有關規定,意圖在供應食物或飲料的店舖內,享用該等店舖供應的食物或餐飲而不付錢,可判最高六個月監禁或科六十日罰金。
或許有人覺得吃飯付不出飯錢,原因可能不止詐騙一種,像有人一時大意忘記帶錢,憑甚麼就認定吃飯不付錢就是欺詐?話雖如此,不過行為是否欺詐是要由法院憑證據判斷,像這件案件,該兩位遊客嫌飯菜鹹不付錢,但事實上根據餐廳侍應反映,遊客用餐時的表情不但表現得很享受,兼且還大量添加餐廳免費提供的鹽製食品。另一方面,當他們在進食期間,也沒有向餐廳投訴過食物太鹹,由此認定飯菜太鹹恐怕只是藉口。所以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即使他們是遊客也需要受到應有的懲處。
在此也想奉勸那些貪小便宜的人,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恨錯難返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現行《刑法典》第二一二條,以及《民法典》第四七七、八六五、八六九、八七二、八七三及八七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