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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69 ── 2008.08.06見報
早前,有影星在佛教小國不丹舉行盛大婚禮,旋即成為全城熱話,報章雜誌也對不丹此一名不經傳的東南亞小國作出了大量的報導。因此有本澳市民,也打算前往不丹結婚,不過,新人在當地註冊後,澳門是否會承認這段婚姻呢?這問題亦是人們所關心及希望了解的。
原則上,本澳居民在外地註冊結婚是被承認的,因為外地的婚姻紀錄在澳門也有法律效力。有意在外國結婚的準新人,首先須查明當地法律對辦理結婚手續的要求,一般國家都須要準新人提交例如“結婚能力證明書”或“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等書狀來核實當事人是否單身或具有結婚能力(因為重複註冊結婚會觸犯“重婚罪”)。計劃到外國結婚而又需要上述文件的市民,可以向民事登記局申請一份“無婚姻登記證明書”。
本澳居民在外國結婚後回到澳門,又是否必須去民事登記局將外地的結婚紀錄,轉錄至民事登記局呢?婚姻轉錄並非強制,但如新人其中一方在澳門出生,又或夫妻一方或雙方常居於澳門,並能提出正當的理由,夫妻任一方均可提出申請,將外地的結婚紀錄,轉錄至民事登記局。
如果按照澳門法律,在外地締結的婚姻可在澳門作轉錄,那假設有本澳居民為同性戀者,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例如荷蘭、西班牙)結了婚,那麼這對“夫妻”,是否可按照澳門《民事登記法典》的規定,向民事登記局申請將這段婚姻轉錄於澳門?答案是不可以。同性戀者縱然有權到外國辦理結婚,但他們卻不能透過辦理婚姻轉錄而使該段婚姻在本澳發生法律效力,因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的規定,在澳門以外繕立的結婚登記,只有當它並非明顯與公共秩序相違背時,才能將有關登記載入民事登記局。而且,根據本澳法律,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因此,同性婚姻自然也不能辦理轉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民事登記法典》第5、43條及《民法典》第14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