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65 ── 2008.07.06見報
據報導,販賣人口犯罪越來越猖獗,人販子亦傾向集團式經營,以“某機構”、“某集團”的名義進行販賣人口的活動,這些“集團”分工細密,在農村的成員負責以誘拐、哄騙等方式,“低價”買入兒童,然後將他們賣給居住在城市的中間人,之後,中間人再將他們送到其他國家或地方,再以高價賣給最後買主。
雖然這些“集團”,未必是一些真正的集團,即它沒有按照法定的方式成立,沒有會員名冊或集團的辦事處,但根據《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的規定,若有集團或機構以其名義或利益而進行販賣人口犯罪,即使這個集團或機構並非依法成立,以及沒有法律人格(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具有的資格),它仍須為此而負上刑事責任,法院亦可對它判處罰金和命令該集團解散。
罰金是以日數訂定,最高限度可被判處一千日,而每日的罰金可由一百元至二萬元不等;若以最高限度一千日罰金,每日的金額為二萬元計算,即以集團名義販賣人口,可被科處最高二千萬罰金;除上述刑罰外,法院亦可對該集團科處附加刑,如永久封閉該集團的場所、公開有罪裁判等。
人們以為在港澳等經濟較富裕的地方,不會出現有人被販賣的情況,其實不然,因為販賣人口屬誇國性活動,無定位於貧窮或富裕之邦。在二零零六年的八月,美國曾破獲了一個賣淫集團,集團的成員在中國、香港、南韓、日本、台灣及東南亞多個國家將婦女販運到美國進行賣淫,被販賣的女性來自中國、香港、南韓、日本、台灣及東南亞多個國家;集團成員將她們藏在大貨櫃內,以避過警方的截查,當到達美國後,在十日內就被集團成員轉往該集團在其他城市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工作。
澳門即使是一個安全的城市,亦難保他日可能會成為人販集團開展“生意”的場地。因此,為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居民須時刻留意及警覺,若有人介紹你到外國工作,在出發前,先要查詢清楚該公司或僱主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以及該公司是否合法經營,若事先要簽署合約,更應仔細閱讀及理解合約的內容,以免墮入販賣人口集團的圈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5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