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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拾金不昧誠實仁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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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誠實仁愛

拾金不昧誠實仁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機會拾得別人遺失的財物。拾得別人的財物,能否當作自己的私有物?首先,我們必須先判斷這拾得物有沒有物主(主人)?是否屬某人的財物?拾得別人不要的財物,如:舊床褥、兒童玩具或舊書本等,倘若目的是撿回家自用,便可以依現行澳門《民法典》的規定,假定為“無主物佔有”而獲得這些物件,這樣做不但沒有構成犯罪,還能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我們拾得的是別人丢下的其他財物如:手提電腦、手提電話及錢包等,又可否採用“無主物佔有”這一規定來取得財物的所有權或物權呢?因為俗語有“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在偶然的時候出現自己適用的財物,我們可否毫不猶豫地佔有嗎?

我們在街上或者其他場所拾得別人遺失的財物,一般來說,會牽涉到兩種法律上的規定:一種是現行澳門《民法典》上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另一種,便是現行澳門《刑法典》上所規定的刑事責任。

民法典對拾得物規定

在本澳現行《民法典》上所稱的遺失物,是指原來屬於某人所擁有,即是擁有該財物的所有權人(物主),他因為不小心遺失了該財物,但他並沒有丢去該財物所有權的意思,只是無意中把該財物遺失,從而離開了他對失物的佔有狀況。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有人拾獲別人遺失的財物,應該盡快通知失主。如果不知道何人為失主時,有兩個處理方法:一、當拾得物的價值低於二千澳門元,可依照社會的一般習慣向外公告,如將失物交予報館等;二、通知警察當局(當拾得財物價值明顯超過二千澳門元)。

拾得別人遺失物的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要履行以下三種義務:一、如果知道是誰遺失財物,拾獲人有通知失主認領的義務。二、如果不知道是誰遺失財物,或只知道失主姓名(如錢包內有失主的證明文件),但不知失主的住址或行蹤不明的時候,拾得人有公告的義務(一般來說,通常會交予報館,請報館協助刋登失物認領)。三、如果遺失物沒有人認領,拾得人有義務向警方報告撿到的財物,並將拾得物交給警察局保管。

當遺失物被撿獲,並由拾得人作出應盡的義務,且在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仍然沒有失主到相關機關認領遺失的財物時,警方便會將無人認領的失物交給那拾得物的人手上時,換句話說,此時物件的所有權就會因為“先佔”而得以從新確立。因此,失主(即原物主)從此對該件財物便會喪失所有權,而且不可以向拾得人追回失去的財物。相反,在該法定一年內如有人認領時,便須把遺失的財物交還給失主,拾得人有權依法向失主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二千澳門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二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就超過二千元的部分,另取其百分之五;二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二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此外,若拾得人因該財物的撿獲而遭受損失或須作其他開支時(如撿獲一隻狗,並須負責牠的飲食等),他還有權收取相應的賠償。

刑法對拾得遺失規定

有人在拾得他人遺失的財物後,貪心將拾得的財物據為己有,這便牽涉到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若任何人把拾得或所發現的他人的物件,不正當地據為己有,則會被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這是因為拾得的財物是別人的遺失物,失主並沒有放棄擁有它的意思,它還是有主物(屬於失主)。如果有人把拾得物據為己有,失主會更難尋回失物,所以法律有此規定。

本澳居民一直擁有中華民族拾金不昧優良傳統及美德,市民用自己的行動證明了比金錢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誠實、誠信、仁愛。相反,拾得他人的遺失財物,想據為己有的還是少數。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現行《刑法典》第二○○條,以及《民法典》第一二四三、一二四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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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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