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法定義偶然夜間工作偶然輪班工作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勞動關係法》法案替代文本,定義偶然夜間工作和偶然輪班工作。建議偶然夜間工作可獲不低於正常報酬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偶然輪班工作可獲不低於正常報酬百分之十的額外報酬。
僱員須每日連休十小時
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討論工作文本基礎上形成的替代文本,在明確了夜間工作、輪班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偶然夜班工作、偶然輪班工作的法律定義。文本建議“於零時至早上六時期間提供的工作,視為夜間工作”。將“如安排的上下班時間包括夜間時段且少於連續四周者,則視為偶然提供夜間工作。”僱員有權因偶然提供夜間工作而收取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
文本亦建議“明確獲聘用提供包括夜間時段工作的僱員,無權收取偶然夜班工作的額外報酬。”
文本亦將輪班工作定義為:僱員並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而是於不同時間提供工作,視為輪班工作。僱主“在安排輪班工作時,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工作文本建議九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且可以按連續或分段工作的方式訂定上下班時間。
偶然輪班可收額外報酬
文本建議“如安排的上下班時間屬非固定且少於連續四周者,則視為偶然提供輪班工作。偶然提供輪班工作的僱員有權收取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不低於百分之十的額外報酬”。明確獲聘用提供輪班工作的僱員,無權收取偶然輪班工作額外報酬。
文本亦建議,於當月收取輪班工作報酬,且金額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百分之十的輪班僱員,如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則無權收取任何的額外金錢補償,但有權在有關強制性假日後的三十日內享受有薪補償休假。於當月收取輪班工作報酬的僱員,無權收取夜間工作的額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