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7.09.14 見報
上次我們介紹了《道路交通法》中有關駕駛者應注意的事項,今次我們談談涉及行人的規定。
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否則便可能會發生意外。倘若無該等設施時,行人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況下沿路緣通行。
如果要橫過車行道時,行人當然要使用適當的人行橫道或設施,但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可以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儘快橫過。此外,在督導員引領下結隊步行,又或者搬運因性質或尺寸而可能危及其他行人的物品等時,行人可以例外地在車行道上通行。違反上述規定者,會被處以三百元的罰款。
此外,推動手推車;以手推動兩輪或三輪腳踏車、嬰兒車或殘疾人士車輛,以及輪椅通行,原則上均等同於行人通行,因此,亦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中的相關規定。
對於人車爭路的情況,尤其當上下班等時段,此情況就更易發生。其實無論是新法或現行法例,都有規定駕駛員遇到行人時應該如何處理。當車輛接近有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如該人行橫道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車輛或人、車通行時,駕駛員即使獲准前進,亦應讓已開始橫過通道的行人通過。倘若沒有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時,則必須減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好讓正在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另外,如果汽車須要轉向,駕駛員應減速或於必要時停車,以便讓正在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行。
另外,在運載乘客方面,人數不得超過車輛的載客量,而且前排座位是禁止運載十二歲以下的兒童的。不過,如果汽車本身無後座,又或前座使用了適合兒童體形及重量的安全束縛設備(比如嬰兒座椅)時,則可以例外地運載有關的兒童。此外,乘客亦應注意要儘可能從車輛停泊時靠近的路緣或行人道一方進出,而且,在車輛未完全停穩時,或在確定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危險前,禁止開啟車門,否則,會被處以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37、50、51、68-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