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51──2004.04.30見報
鄰埠政府將於本年七月一日開始推行五天工作制,即每個周末及周日僱員可連續休息兩天;假期的增加,除了令工作人員能有多些時間休息外,亦可藉假日外出以刺激消費。現時美國、德國、法國、英國及大部分歐盟成員國,以及中國、澳門、日本、台灣、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亦已實施五天工作制。
反觀澳門,從部分私人機構任職的人士反映,他們一個月仍然只有一至兩天的休息日,有些人甚至沒有周假,每天均要工作。究竟,澳門的現行法律有否對周假作出規定?
根據澳門《勞資關係法》的規定,原則上所有工作者都享有周假的權利,即工作者在每七天期間內,便有權享受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周假的具體日期,則由僱主按照機構活動的需求而事先訂出,因此周假未必是星期六或星期日,而有可能是其他日子。
若基於企業活動的性質,不能讓僱員按照上述的方式享受每周的休息日時,僱主應在每四個星期或更短的時間內,給予僱員連續四天休假。
此外,除非僱員出於自願,否則僱主原則上不可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強迫他們提供服務。不過,假如出現法定的情況,例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工作者亦未能應付增加的工作量;或僱員提供服務對確保機構活動的持續是不可缺少或不可代替時,僱主可通知僱員在休假日提供服務,但在僱員提供服務後的三十天內,僱主須給予僱員一天的補假。
對於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僱員,僱主須向他們支付平常薪酬的雙倍(月薪者)作為報酬,或按風俗習慣所定範圍而與僱員協定的金額(收取按照實際生產結果或實際提供工作時間而定工資的僱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24/89/M號法令第17及1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