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84 ── 2006.12.17見報
最近法院審理一宗涉及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但最終駁回申請,其實,對於“人身保護令”這個詞,究竟是甚麼意思?甚麼情況下會批准或拒絕申請?今天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關的內容。
“人身保護令”是司法機關依法保護居民人身自由的一種司法程序,例如,當某人被拘留或拘禁而喪失人身自由時,若他認為有關拘留或拘禁屬於違法,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其人身自由給予保護。法律規定,對人身保護令的審理是屬於終審法院的權限,而且只有在法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提出及獲批准。
法律規定了兩種情況的人身保護令,包括“因違法拘留的人身保護令”及“因違法拘禁的人身保護令”。前者是指因任何當局的命令而被拘留的人可以以法定理由作為依據,向終審法院聲請立即將他提交到法院,該等理由包括:移交法院的期限已過;並不是在法律容許的地方內維持拘留;拘留由無權限的實體進行或命令,又或有關拘留並不是因法律容許作為拘留的事實而進行。當法院收到聲請後,如並不是認為有關聲請明顯無理由,則須命令或在有需要時以電話命令有關當局立即提交被拘留的人,否則會以加重違令罪作處罰。但是,當法院認為有關聲請明顯無理由而作出拒絕時,則聲請人會被判繳付二千至八千元的罰款。
至於因違法拘禁而發出的人身保護令,是指任何被違法拘禁的人,均有權向終審法院請求給予人身保護令。不過,有關請求必需由被拘禁人或任何人按下列任一屬引致違法拘禁的情況,作成一式兩份的請求書,並經命令維持拘禁的當局向終審法院遞交。該等情況有:拘禁由無權限的實體進行或命令;非以法定的拘禁理由作出拘禁,又或拘禁時間超越法律或法院裁判所定的期限。另外,上述請求書尚須連同關於進行或維持拘禁的情況的報告,以送交終審法院院長;若報告載明拘禁正維持,則終審法院院長會召集有管轄權的分庭進行評議,以決定是否駁回有關請求,又或宣告拘禁屬違法等。然而,若法院認為上述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請求明顯無理由,則請求人會被判繳付二千至一萬二千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事訴訟法典》第204至2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