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6.09.22.見報
隨着內地向本澳開放“自由行”,不少內地遊客在假期都會前來旅遊,而在澳門的歷史城區成功申請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以及若干新的賭場開業後,前來的遊客更有不斷上昇的趨勢。雖然遊客來澳門大部分都是從事例如觀光、品嚐美食或探親等活動,但是,亦不排除可能會有不法份子來澳做“黑工”,甚至實施犯罪行為。其實,若他們在澳門觸犯法律,將會面臨甚麼後果呢?
一、內地人甲與乙乘着前來澳門旅遊之際,他們在晚上竟然到處尋找犯案目標。結果,他們發現一處低層住宅的窗戶並無關好,於是爬入該單位內行竊。到底,他們這樣做,將有何後果?
旅客在澳門逗留時所從事的活動應符合他們作為旅客的身份,若違反法律的規定,與本澳居民一樣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若他們實施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都要負上刑事責任,若當“黑工”,又或亂抛垃圾、隨地吐痰等,則他們亦會被科處行政上的罰款。
在題述的情況下,甲與乙入屋爆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典》內“加重盜竊罪”的規定。原則上,盜竊罪只有被害人表示追究時,有關的刑事程序才會展開。但是,若行為人藉破毀、爬越或假鑰匙侵入住宅等,則不管被害人追究與否,刑事警察當局都有義務檢舉有關犯罪,而檢察院則更會依職權主動展開偵查及提出控訴。
二、若甲與乙均為逾期逗留人士,那麼他們在作出上指的犯罪行為後,是否會直接被驅逐出境,而無需在澳門承擔任何責任?
當然不會直接遞解出境了事。儘管甲與乙均處於非法逗留的狀態,而按照規定,他們會因此被拘留及驅逐出境,但是,對於被驅逐出境的人士,法律亦同時規定他們不得逃避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及接受法定的其他處罰。
所以,若甲、乙觸犯了“加重盜竊罪”而被判刑時,他們在被驅逐出境前仍要在澳門承擔相應的刑罰,例如在澳門監獄服刑等。
三、由於甲乙二人已將入屋爆竊所得的財物變賣或花掉,而屋主丙欲得到賠償,但是,甲與乙在澳門是沒有錢的,他們的財產均在內地,這樣,丙可以怎辦?
根據最近公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除了行政案件之外,內地與澳門之間的民事及商事性質案件(包括內地的勞動爭議案件和澳門的勞動民事案件)的判決,以及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均可以在對方的法院,請求相互認可和執行。
所以,在題述的情況下,若丙在有關的刑事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若為告訴或自訴案件,則可獨立提出有關民事訴訟),要求甲與乙對丙進行賠償。當澳門法院裁定甲乙罪成並判決他們須向丙支付一筆金錢時,丙就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內地法院申請認可有關判決,以及要求執行甲與乙的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內地有權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法院為被申請人(如本例中的甲或乙)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則申請人(即丙)應選擇向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7及198條,《刑事訴訟法典》第60及61條,第6/2004號法律第8條,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第1及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