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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363──2006.07.19 見報
早前有報導指兩靑年因無牌駕駛汽車遇警截查,期間有人涉嫌替無牌駕駛的友人“頂包”,結果被警方揭發,最後兩人同遭檢控,案件已移交檢察院處理。究竟“頂包”會有何後果?
“頂包”這種行為屬於《刑法典》中的“袒護他人罪”,根據規定,任何人為使他人免受刑罰為目的,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免受刑罰,而阻止有權限當局(如警察機關)進行全部或部分的證明活動或預防活動,或使該等活動全部或部分不能產生效果,又或對有關的活動作出欺騙行為,則構成袒護他人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此外,若為阻止對他人已科處的刑罰的執行,或使該等刑罰的執行不能產生效果,或對該等執行作出欺騙行為為目的,而對被判刑者提供幫助,又或明知如對被判刑者提供幫助會使該等執行出現上述的情況而繼續進行時,則亦會構成袒護他人罪,同樣會被判處上述的刑罰。
對於被控以袒護他人罪的人作出的處罰,不得超過法律對因他的行為而得益的人所犯的罪所規定的刑罰。以上述的“頂包”個案為例,按《道路法典》對無牌駕駛汽車者的刑罰規定,初犯者會被科處罰款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的罰款;若屬重犯的情況(即一年內再犯),對行為人可判處六個月徒刑及科處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的罰款。那麼,對此案中為無牌駕駛的青年頂包的友人所判處的刑罰,便不得超過對無牌駕駛者所判處的刑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331條,以及《道路法典》第6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