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15──2005.08.21見報
暑假又來到了,青少年應該把握這個假期來參與暑期活動,趁着未有太多生活負擔的時候,多爭取參與社會服務,接觸不同階層的人和事,一方面可以多結交朋友,另一方面亦可以增加對社會的認識。而正正是因為暑假,青少年都不用上學,部分愛玩樂的青少年會結伴到珠海遊玩,經常留連在拱北附近的商場和夜店。
毒品對人們身心的損害是無容置疑的,而這些聲色場所正是犯罪的溫床,青少年很容易就會接觸到毒品,而且也很容易被人唆使吸食,不法分子更會利用部分青少年貪圖物質上的享受,引誘他們偷運毒品回澳。
根據1991年制定的第5/91/M號法令,載於該法令四個附表內的麻醉品及精神科藥品的物質及製劑(例如海洛英、可待因、MDMA,即俗稱的搖頭丸、氯胺酮,即俗稱的K仔等),均視為毒品。任何人士即使作出少量的販賣(不超過個人三日內所需的吸食量),最高亦會被判處兩年監禁,並科以最多二十二萬五千元的罰金。如果該名人士以例如調製、運載或購買等形式來取得毒品,目的僅是為了作個人吸食時,則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監禁,並科以二千至五萬元的罰金。此外,不法取得或持有該等毒品以作個人吸食,而並非用於販賣用途時,藏有毒品的吸食者將被處三個月以下的監禁或科五百至一萬元的罰金。
在澳門,任何旅館或同類場所(例如酒店、餐館、咖啡室、卡拉OK、的士高、會所及其他娛樂場所等)的所有人或其經營者,若容許或不採取措施避免該等地方被涉及毒品的人士用作會面或聚會地點,並於場所內吸食毒品,有關負責人將被處以兩年以上八年以下的重監禁,並科五千至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如果意圖吸食毒品,且持有用作吸毒的器具,比如:煙槍、針筒等,則同樣屬於刑事罪行,可被判處最高一年的徒刑,或科五百至一萬元的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91/M號法令第9, 11, 12, 17及23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