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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以虛假證明謀取利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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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7-07   

以虛假證明謀取利益的犯罪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5.06.24.見報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使用不同的文件,而有些文件往往更具有能證明某種事實的效力,例如某人因患病須留在家中而不能上班時,他便需要一份能證明其疾病狀況的文件,以交回公司申請病假;又例如一個因身體殘障而無工作能力的人,他也可能需要一份能證明其身體狀況的文件,以交到政府部門申請特殊津貼。但是,有些人為了獲得某種利益,卻竟然鋌而走險,通過不法的途徑以獲得相關的證明文件。他們的行為,除了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外,更會觸犯法律,構成犯罪。在《刑法典》中,有關虛假證明的犯罪包括“偽造證明罪”與“使用虛假證明罪”,本欄在今次將作簡單介紹。

一、甲為一醫生,在這幾年間,乙與丙都經常在無患病的情況下分別找甲發出醫生證明,並把有關證明交回自己的公司請病假,但實際上是為了想藉放病假而做一些私人事務。起初甲是不答應的,但由於與他們是好朋友,礙於情誼,亦只好為他們發出了相關的證明。對於甲的行為,有否觸犯法律?

一般而言,凡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的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等,目的是為了獲得不當利益時,將構成“偽造文件罪”。但是,在題述的例子裡,由於甲為醫生,且須發出證明某一狀況的文件,基於這種特殊性,《刑法典》規定,若醫生、牙醫、助產士、為醫學服務的實驗室或研究機構的領導人或僱員,又或負責驗屍的人,在明知與事實不符合的情況下,發出關於某人的身體或健康狀況、出生或死亡等證明書,藉此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時,將構成“偽造證明罪”,其後果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的罰金(每日罰金由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另外,獸醫為上述目的而發出有關動物的證明時,亦屬違法。

雖然甲發出虛假醫生證明的目的並非要欺騙公共當局或為自己獲得不正當利益,但由於他的行為已涉及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故其行為已觸犯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二、除了甲偽造證明須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作為使用該等證明的乙與丙,又須否負上任何責任呢?

除了偽造證明須負上刑事責任外,《刑法典》亦規定了“使用虛假證明罪”。任何人凡使用虛假的證明或證明書(即上述所指的由醫生等人士所發出的證明某人的身體狀況、出生或死亡等證明),其目的是為了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時,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的處罰。

所以,乙與丙利用甲發出的虛假醫生證明,以騙取病假來從事私人事務的行為亦已觸犯了法律的規定,須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李先生善於模仿某醫生的筆跡,於是便虛報自己為該醫生,並聲稱可以按任何人的要求而發出醫生證明,從而謀取金錢利益。由於李先生不是醫生,對於非由醫生等人員發出的證明,該人將要承擔甚麼後果?

在“偽造證明罪”裡,除了因醫生、護士等人員偽造證明屬違法外,對於假冒上述人士的身分或職務而發出任何關於某人的健康狀況等證明的人士,亦會觸犯同一罪行,其後果是會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的處罰。

由於李先生假冒某醫生及冒充其簽名,並為他人發出一些諸如身體或健康等狀況的證明以收取金錢利益,不管有關狀況的事實真確與否,他的行為便已是犯罪。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49及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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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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