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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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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6.01見報

在大部份的刑事犯罪中,都涉及到犯罪人、受害人及社會三方面,法律除了保護社會利益及犯罪人的合法權益外,還應當注重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尤其是對於暴力犯罪的受害人的援助,在現今法治化及社會保障健全的文明社會中顯得更為重要。本次專題乃就本澳對暴力罪行的受害人作出援助的現行法律規定,結合一些虛擬的例子作一介紹。

一、陳先生是一名本澳商人,因生意關係,需經常往來澳門與北京之間。一次,陳先生如常的乘坐一班在澳門註冊的航班前往北京。飛機在飛行途中,坐在陳先生旁邊的乘客某甲突然發難,用刀挾持陳先生,要求機長改航日本東京,揚言如不答應,陳先生就會有性命危險。說罷,為了顯示其劫機的決心,還不斷的對陳先生拳打腳踢。之後,航班終於按照某甲的意願飛抵東京,而某甲最終亦被日本警方人員制伏。

陳先生知道在澳門因暴力受害的人是可以向政府申請發放一筆援助金的,故此,他想知道,像這次在飛機上發生的暴力犯罪事件,他作為受害人有沒有資格去申請這一筆援助金?

首先,某甲在這一次劫機事件中,一共觸犯了由《刑法典》所規定的劫持航空器罪、挾持人質罪,以及普通或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須視乎陳先生具體傷勢而定)。

另外,根據第6/98/M號法律的規定,只要有關的故意暴力行為發生在澳門境內或在澳門註冊的船隻或飛行器內,並符合其他的法定要件,則該受害人(在受害人死亡時),則為根據民法有權接受扶養的人)有權申請並獲澳門政府發放一筆援助金。

在上述的例子中,陳先生所遭受到的暴力犯罪侵害雖然發生在飛行中的飛行器上,但該飛行器是在本澳註冊的,所以,就此而言,仍然適用第6/98/M號法律的規定,只要符合其他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可獲發放援助金。

二、及後,陳先生接受治療,被醫生診斷為十五天暫時完全無工作能力。陳先生想問,像這樣的受傷程度能否符合發放援助金的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申請發放援助金還須符合下列要件:1)受害人乃合法處身於澳門或合法在船隻或飛行器內的人士;2)創傷引致長期無工作能力或不少於三十天暫時完全無工作能力;3)損害引致受害人或有權接受扶養的人士的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4)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作的有罪判決,如在執行時未能確實對受害人的損害作出補償,或倘可合理地預料不法分子及民事責任人將不對損害作補償,而又不能從其他途徑獲得確實及足夠的補償。

所以,如陳先生的創傷只被診斷為十五天暫時完全無工作能力(而非長期無工作能力或不少於三十天暫時完全無工作能力),即使他符合上述所列的其他法定要件,但仍因不符合其中第2)項要件而不獲發放援助金。

三、這筆援助金的金額是多少呢?

根據法律規定,每一名受害人最高可獲發放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0點乘五的援助金金額,而按照現時每一薪俸點為澳門幣五十元的金額計算,援助金的最高金額則為澳門幣二十五萬元。

另外,法律亦規定如處在緊急的情況下,申請人可先行申請發給「備用金」以應燃眉之急(而該筆款項會在稍後訂定的援助金中扣除)。按照規定,備用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援助金最高限額的四分之一,目前而言,即澳門幣六萬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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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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