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6.15 見報
暑假將至,許多中學生會選擇做暑期工渡過漫長假期,既可累積工作經驗,又可賺取零用錢。然而,青少年求職之時,應該認識有關法律,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樣,僱主在聘用青少年時,亦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僱主及應聘者都要清楚對工作年齡限制及工種選擇的認知。根據《勞資關係法》,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六歲,僱主不能聘用十六歲以下的人士工作。不過,針對十四歲至十六歲的人士,法律是有例外規定的,即僱主如果能事先證明十四歲以上人士具有執行相關工作所需的良好體格時,也可例外地聘用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人士工作,但就絕對不能聘請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一些家庭服務工作,例如保母、照顧老人、烹飪、園丁、清潔等等。
其次,須注意工作的條件及環境。除了年齡等限制之外,按照法律,僱主應為青少年員工安排合適的工作條件及安全環境,並特別避免對他們的身體、精神及道德發展造成任何損害。如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按每一個青少年計算,會被罰款二千五百元至一萬二千五百元;若被發現再犯,罰款的上下限將被提升至兩倍。
另外,青少年在選擇工作時更要遵守法律,切勿唯利是圖而被不法之徒利用,為了賺快錢最終自毀前程,更需付出沉重的代價。比如售買盜版光碟、運銷毒品、偷車等均屬犯罪,即使行為人是十六歲以下人士,仍未達刑事歸責年齡,但法官也可對他們採取《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的各種措施,例如被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等。如果有人利用十六歲以下不可歸責人士作出犯罪事實,更會被加重刑罰三分之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24/89/M號法令第38至42條、《刑法典》第68-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