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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61 ── 2008.06.11見報
支票,是現代商業交易中頗為常見的出納方式,但人類使用類似支票的信用狀,原來可追溯到三世紀的波斯帝國,後來阿拉伯人因為經常要到外地通商或遠行朝聖時,爲了避免在危險陌生的地方直接以現金財帛交易,支票制度便由此而誕生,在十二世紀,當時支票的內容及式樣已經和現在我們使用的支票相差無幾,而支票連同咖啡、象棋及香皂等等更被列為穆斯林十大發明。
一張資料完整的支票,首先必須將“支票”這兩個字明確標示在票據之上,此外,更須記載以下事項: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託(即銀行不得另向受款人收取費用);付款人(即銀行)的名稱;付款地(一般為銀行地址);出票日及出票地;出票人的簽名。然後,再根據支票上有無畫上兩條平行線(一般畫在支票的左上角),再細分為未畫線支票、普通畫線支票、特別畫線支票。支票是否畫了線,是一般畫線或特別畫線,對受款人來說皆有不同的義意。
未畫線的支票,在支票左上角未畫有任何平行線,代表受款人可以直接拿支票到銀行,請求支付現款。
普通畫線支票,即支票左上角畫有兩條平行線,代表受款人必須先拿支票到銀行,將支票上的金額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後,才能領取款項。
特別平行線支票,是指支票左上角不僅畫有兩條平行線,在平行線內還記載特定銀行名稱,代表受款人就只能將支票上的金額存入所載明的特定銀行(即寫在平行線內的銀行)帳戶後,才能領取款項。
附件:普通畫線支票樣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商法典》第1212、1248、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