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5.02.見報
法律規定,只要有充分理由,僱主或員工都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約且無須向對方賠償。所謂“充分理由”,就僱主而言,如員工提供的服務欠質素、違反合約訂定的義務等便是,僱主可藉此將他辭掉;至於員工方面,若僱主不能按時支付工資、不提供最基本的衛生條件等等,則可作為員工單方解約的充分理由。
然而,僱主要“飛起”員工,又或員工自己“唔撈”,其實亦可不持任何理由,今期本欄會作相關介紹。
老闆:“亞邊個!邊個!你聽日唔使返工啦!”
員工:“老闆!你叫我唔返就唔返喇,不過,都係十五日後的事遮。”
可能有僱主認為,要辭退誰,誰便要即走,係簡單了當的事,但其實不然。按照規定,當僱主沒有充分理由(例如基於精簡人手而裁員等)而解僱某一員工,若該名員工已為僱主服務超過三個月,那麼僱主便須按法定的最低期限(十五日)前預先通知該員工。
因此,如上述僱主沒有按預先通知的期限而把員工解僱,就每一涉案員工,僱主可被罰款澳門幣2,500至12,500元。
員工:“老闆!我“唔撈”啦,依家就向你辭職!”
老闆:“好,你計埋的尾數就隨時都走得!”
法律規定,當員工在無充分理由下辭職,若他已為僱主工作超過三個月,那麼亦須提前七日通知僱主。
若員工沒有遵守法定預先通知的期限而辭職,他便要向僱主支付相等於沒有預先通知的期間的工資。例如,某員工(工齡三個月以上)只提前兩天通知僱主要辭職,故他依法須向僱主賠償相等於五天的工資。
對於被解僱的員工,他們不一定能即時找到新的工作,尤其那些為僱主工作多年且年紀又較大的員工,在再求職的道路上更顯困難,到底,法律對他們有否作出任何保障?
僱主在無充分理由下辭退員工,除了要向員工預先通知外,還要依法賠償給員工,藉此讓員工得到保障。至於賠償金額,會視乎員工為僱主工作的時間的長短而定,有關的計算,可參閱下表:
僱員的年資
僱員可得到的解僱賠償
3個月至1年
7天工資
1年以上至3年
以每年10天工資計算
3年以上至5年
以每年13天工資計算
5年以上至7年
以每年15天工資計算
7年以上至8年
以每年16天工資計算
8年以上至9年
以每年17天工資計算
9年以上至10年
以每年18天工資計算
10年以上
以每年20天工資計算
舉例來說,小明在某公司工作了6年,月薪8,000元,若僱主在無充分理由下辭退他,按上表計算,年資6年,可獲得的解僱賠償是以每年15天工資計算。由於小明15天的工資為4,000元(即月薪8,000元的一半),將其乘以6年,即他可獲得的解僱賠償為24,000元。
小強月薪9,000元,在公司已工作20年,若遭到僱主無理解僱,則又可得到多少的解僱賠償?
按上表,雖然解僱賠償金額會隨?員工年資的長短而有所不同,年資越長,所獲得的解僱賠償應越多。像小強的情況,其年資為10年以上,可獲得的解僱賠償是以每年20天工資計算,他應可獲得120,000元的解僱賠償。但是,法律同時規定,解僱賠償金額是有上限的,那就是不可以超過員工月薪的12倍,由於小強月薪的十二倍為108,000元,所以在本例裡,他最多只能得到108,000元的解僱賠償。
此外,對於員工的月薪,法律亦規定了一個“最高月薪數值”,目前該數值為14,000元,所以,即使某員工實際上的月薪是20,000元,但當計算有關賠償金額時,他的工資最高亦僅會被視為14,000元,取其十二倍,即該員工目前最多只能收取168,000元的解僱賠償。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4/89/M號法令第47、48及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