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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吾愛吾車-係經手人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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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愛吾車-係經手人就要負責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6.23 見報

相信每位愛車之人都有以下的同樣感受,每當看見有施工工人在靠近愛車近一點的地方進行公共工程,就擔心自己的車子會否因而受到損毀?很多車主更會趕快跑到車旁,一邊查看自己的愛車有無被劃花。一邊將它開走。

其實很多車主心裡都很明白,在此狀況下,如果不馬上將車開走,輕則車身外圍被弄污,嚴重的車門可能被撞扁,到時無論如何心痛、氣憤…換來的亦只是無奈。因為很多車主都會知道,當事故發生,引致車子受損,往往就是因為來晚了1分鐘(也可能是20秒)沒有親眼看見愛車被砸、被劃的過程,結果是怪誰?怪施工的工人…沒有證據,而且也有可能怪錯人。

不過,有時車主也會走好運,有機會目睹車子受損毀的經過。如早前發生的一宗事例,車主甲去超級市場購物,老遠就看見乙女士將購物手推車停放身邊和旁邊的丙女士聊天,因為路面不平,乙女士在聊得興高彩列時,一不留神手推車滑向停泊在街道旁邊的車輛。此時,車主甲目睹一切,心急的高喊:“太太小心妳輛車呀!”,但為時已晚,手推車還是撞上了車主甲的車子,被劃出一道深深的“傷痕”。乙女士連番道歉,說她負責賠償就是。於是車主甲實言相告:“新車剛落地,還掛著試車牌。”。乙女士指著自己的車子說:“我經常修理汽車像你車上的凹痕,5000元可以搞掂。”。車主甲表示接受,因為以5000元足夠修復好他的汽車。有人會問,如果甲女士不肯賠償車主乙的損失,本澳的法律對此有甚麼樣的規定?

在此,我們首先要看看本澳的法律對類似的個案究竟有些甚麼規定。

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責任主要便是損害賠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為現行《民法典》。本澳現行《民法典》有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現在就以上的事例來分析,乙女士將手推車停在行人路上,不小心將它與車主甲合法停在路邊的汽車發生碰撞,而使車主甲的汽車受到損壞。雖然乙女士的行為不是故意的行為,而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但乙女士在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的情況下,把車主甲的車子至有凹痕,而車主甲擁有的汽車,是屬於他自己的財產,應受到法律的保障,乙女士將車主甲的汽車撞壞,是屬不法侵害車主甲在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現行《民法典》的規定,乙女士要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損害的方式

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車主甲可循哪些途徑獲得有關賠償?現行《民法典》對這個問題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恢復原狀,但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金錢補償。故此,乙女士可以為車主甲的汽車進行修補外,也可以金錢作為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乙女士和車主甲關係的是私權爭執,故此,無論乙女士向車主甲賠償的方式是以金錢或提供修復車輛的方式,只要乙女士提出的賠償條件為車主甲接受,而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與禁止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又能夠用協議的方式私下解決,就不必再依循法律的規定,或警方的介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現行《民法典》477-491及556-56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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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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