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質疑取消少量販賣有違公正原則
【澳門日報消息】《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法案,將不法生產、販賣,尤其向未成年人交付毒品的刑幅加重。法案又刪除少量販賣罪的規定,以法院可減輕刑罰的規定來取替,但議員吳在權質疑這做法違背了以數量衡量犯罪嚴重性的公正原則。
毒品蔓延社會憂慮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引介毒品法時指出,毒品是當今社會長期、複雜的問題,對家庭、個人及社會都可能造成摧毀性後果,導致社會產生各種不穩定因素。現時販毒活動在本澳有上升趨勢,令社會極為憂慮。為嚴厲打擊,實有必要加重刑罰,加強調查取證工具,以便有效預防和遏止毒品犯罪的蔓延。而且現行法令生效逾十七年,有必要全面檢討。
法案建議刪除徒刑及罰金一併處罰的規定,對於較為嚴重的犯罪,改為透過更多不同的附加刑處罰,並重新設定若干罪狀和調整刑罰幅度,配合法律體系的其他規定,尤其是《刑法典》的規定。法案將不法生產毒品的行為從不法販賣毒品行為抽出獨立規範和處罰,將生產或持有明知用作不法生產毒品所需的設備、材料及物質的行為刑事化。
調高製販毒品刑期
法案一併調高不法生產和販賣毒品的最低和最高刑期,建議增加多項加重情節,犯罪的刑罰幅度的最低及最高限度由原來加重四分之一改為加重三分之一,加重情節中包括將毒品交付未成年人,以及在供未成年人學習、體育或康樂活動的地點販賣毒品,加強保護青少年。如果利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生產及販毒,則繼續按《刑法典》規定,加重三分之一刑罰。
有關吸毒行為,考慮到尚未具備條件更改,尤其是未具備條件將有關行為非刑事化,因此建議一方面輕微加重不法吸毒罪的刑幅,以收預防之效;另方面保留並明確有關藥物依賴者在履行或遵守若干義務或行為規則下可暫緩執行徒刑的規定,以及法院可命令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的規定,有助藥物依賴者康復及重新納入社會。
法案又刪除少量販賣罪的規定,增加法院可減輕刑罰的規定,即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與量,又或其他情節,如不法性相當輕微,法院可減輕行為人的刑罰。
注意現行法典原則
議員吳在權認為,毒品數量的多少是判斷犯罪嚴重性和行為人罪過的依據,並直接影響量刑,所以現時區分“販賣”和“少量販賣”體現公正性。法案刪除少量販賣,並一刀切將不法生產和販毒科處刑罰,完全沒有考慮毒品的數量,違反公正原則。而且最低和最高刑幅差距非常大,令法官難以掌握量刑標準,從而引發對行為人不公正的情況。建議當局參考國家的刑法來訂定有關法律。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則提醒當局,制定法案時要注意現行法典的原則,如正在細則性審議的修訂《選民登記法》法案犯罪未遂刑罰等同犯罪既遂,違反《刑法典》原則;毒品法的量刑標準就遵從《刑法典》,令立法會審議時難以掌握標準。
陳麗敏表示,政府草擬法案是根據不同法案和不同犯罪制訂不同刑罰,《選民登記法》和毒品法的犯罪行為和影響性不同,應作不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