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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毒品法草案將提立會審議 建議重刑遏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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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6-14   

毒品法草案將提立會審議 建議重刑遏罪行

體內藏毒搜證臥底新制助查

【澳門日報消息】政府提出《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簡稱“毒品法”),全方位加強打擊及遏止毒品犯罪。法案建議加重有關犯罪的刑罰,最高刑期由十二年增至十五年;把毒品交付青少年或在青少年學習及康體場所(如學校)販賣毒品,均屬加重情節,最高可監禁二十年。又建議引入臥底制度;有特定搜證機制針帶體內藏毒行為。

行政會完成討論《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綜合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及法務局、司法警察局等相關部門的發佈,本澳現行關於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事宜,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制訂的第五/九一/M號法令規範,該制度生效至今已有十七年。隨着社會不斷發展,有必要全面檢討。新提出的“毒品法”將替代原有的法令。

加重刑罰保護青少年

為嚴厲打擊同毒品有關的犯罪,法案建議加重若干犯罪的刑罰,其中包括將不法生產或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犯罪的最高刑期,由原來的十二年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徒刑,相應調高了最低刑的刑期。

法案建議就生產或販賣毒品等犯罪增加了多項加重情節,包括將毒品交付予未成年人及在供未成年人學習、體育或康樂活動的地點販賣毒品,加強保護青少年。如存在加重情節,該等犯罪的刑罰幅度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由原來的加重四分之一建議改為加重三分之一。

法案建議保留不法吸食毒品罪。法務局長張永春指出,國際上的禁毒政策中,其中一種取向是吸食毒品非刑事化。參考鄰近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經驗(例如香港及新加坡均將吸毒定為犯罪),並考慮澳門社會的文化及經濟現狀,法案建議維持吸毒刑事化的政策並輕微加重其刑罰幅度,由現行可處三個月徒刑,增至六個月徒刑,以收預防之效。

身心治療藥物依賴者

由於吸毒者在精神上對毒品的依賴根深蒂固,如果不給予積極的治療,難以從根本上防治吸食毒品的犯罪行為,客觀上也為販毒等犯罪行為提供了“犯罪市場”。因此,法案對吸毒者的治療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對吸毒者從身體上,更重要的是從心理上給予相應的治療,使其斬斷與毒品聯繫。

鑑於國際法及比較法的趨向,是將藥物依賴者視為需要社會援助的病人,故保留並明確有關藥物依賴者在履行或遵守若干義務或行為規則下可暫緩執行徒刑的規定,以及法院可命令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的規定,有關制度有助藥物依賴者康復及有助其重新投入社會,並以社會重返部門在衛生局或社會工作局的配合下,編製及跟進執行以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作為依據。

加強刑偵工具及權限

面對販毒這一既複雜且規模涉及全球的犯罪,法案建議加強刑事調查的工具,包括引入一個較詳細周密的方式規範臥底人員的行動,並維持可利用及保護提供消息者的機制,以協助警方揭發罪行。司警局刑事調查廳廳長周偉光表示,由於販毒罪通常是以賣買雙方私下交易進行,少有第三者受害人舉報或提供證據,單靠傳統的刑偵手段很難偵查。因此,建議引入“不處罰行為”條文:允許偵查人員或向警方提供證據的第三者,可以隱藏其身份,並在非教唆犯罪的前提下提供犯罪線索,但前提是必須得到有權限司法機關預先許可或知悉,其所提供的證據才可獲得追認或保證,否則證據無效。“不處罰行為”並非首創,“反黑法”、廉政公署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此外,為了應付利用人體運毒的個案日漸增多及手法多樣的問題,加強了取證工具,規定如有強烈跡象顯示涉嫌人體內藏毒,須對其搜查,並在有需要時鑑定。如不獲搜查或鑑定所針對的涉嫌人的同意,則搜查或鑑定的工作必須獲得有權限的司法當局預先許可;對拒絕接受獲許可進行的搜查或鑑定,且事先已被適當警告其行為的刑事後果者,法案建議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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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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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08-06-14   
即係話俾你知賣兩支大麻就判你20年呀~~~~~

`·.,,.·’ˉ`·...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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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08-06-14   
引用
引用第1樓黑鯛之天敵2008-06-14 13:20發表的“”
即係話俾你知賣兩支大麻就判你20年呀~~~~~


我覺得唔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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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尚未完結!好戲必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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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 2008-06-14   
引用
引用第2樓高比2008-06-14 16:09發表的“”


我覺得唔一定!

澳門街無法律ga~~~~個官話你係你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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