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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僱員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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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6-08   

僱員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僱員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轉自澳門日報)

文本將勞動合同終止劃分四種方式

新法規定勞資單方解約責任

《勞動關係法》訂明勞資雙方提出解約應履行之責任和有關賠償。法案規定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在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被視為不合理解除合約。如屬不合理解約,則須按合同規定作預先通知;如合同沒有訂明,則僱主和僱員須依法提前十五日和七日通知。

終止協議須書面作實

法案新文本將勞動合同的終止劃分為四種方式,包括廢止、解除、失效和單方終止,與最初文本的具合理理由而終止、單方解約和經雙方協商的分類差別頗大。僱主與僱員在雙方協議下可終止合同,且無須作任何賠償,但合同有相反規定除外。新文本加入一項新規定,是終止合同的協議須書面方式通知作實,其內須載明協議訂立的日期及開始生效的日期。

合理解除合同無責任

無論是否有合理理由,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任何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一般均構成解除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法案中,分別明列出可以提出單方解約的合理理由(見附表)。如僱主有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無須支付任何補償性賠償;如屬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有權獲得賠償。

卅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不論僱主或僱員,如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在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並須簡述歸責於對方的事實;但無須預先通知。任何一方如沒有按規定的書面通知或所引用的理由缺乏根據,終止勞動關係的理由被視為不合理,倘是僱主提出解約,僱員則有權收取法律規定的兩倍賠償;倘是僱員提出解約,則須向僱主賠償相應於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反對,都被視為合理理由。

不合理解約依法賠償

法案容許在任何時候,僱主可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僱員有權依法獲得賠償(見附表)。如僱主於合同期限屆滿前,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具確定期限合同,須向僱員支付一項賠償,該賠償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

合理解約須提前通知

如屬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必須按合同所定預先通知,但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間不應超過僱主須遵守的期間;倘合同中沒有規定預先通知期,法案訂定僱主和僱員分別要提前十五日和七日作出通知。倘僱主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員有權收取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如是僱員不預先通知,則僱主有權收取一項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作賠償。

本報記者   蕭頌明   報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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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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