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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禁止層壓式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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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6-02   

禁止層壓式傳銷

禁止層壓式傳銷

層壓式傳銷活動在本澳一直存在,特別是時近暑假,一衆學生找暑期工的高峰期就更為活躍,再加上有被內地及香港均認定為違法而已被取締的傳銷公司,易名後,在澳門頻頻舉辦交流會,藉以引誘和招攬澳門居民及內地人士參與銷售活動,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

有見及此,政府已修改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嚴厲打擊這一類具欺詐性質的層壓式傳銷活動,並將它定為刑事犯罪,自六月十九日該法律生效後,不論是個人或法人(公司)均會因為參加該等活動而被判罰,藉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確保商業活動的正常發展。

層壓式傳銷陷阱的特徵

一,靠拉人入會

層壓式傳銷是一種不能持久的商業運作模式,參與者付入會費後,要介紹其他人入會才有收入,上層的參與者可以分享下層參與者的入會費,一層壓一層,如金字塔一樣。層壓式推銷的成功視乎會員數目能否以幾何級增長,金錢向上繳集,發起人是最終得益者,最受害的是最低層的參與者,因為他們若未能介紹其他人入會,便只有付出,沒有回報,所以層壓式傳銷注定不能持久,絕大部分參與者最終都要賠錢。

二,誇大銷售產品的功能

參與者的報酬主要來自推銷計劃本身或俗稱“拉人頭”,而非來自產品銷售。當中所涉及的產品(例如香薰、化妝品或健康產品)其價值亦往往甚低,且名不經傳。大部分層壓式推銷是通過混淆視聽,試圖把騙局包裝得複雜和似是而非,甚至說其極具療效的產品的獨門秘方已取得國際認可云云。事實上,如果產品真有如此療效,早就應在百貨公司的專櫃銷售或被醫院採用,又何須靠小市民來互相兜售?

三,強迫購貨未見官先打卅大板

有受害人指出,在加入層壓式傳銷商行列時,都會被人威迫利誘或慫恿下開大單,購買幾萬元的貨物,受害人事後存積大量賣不出的“死貨”,公司又不肯收回又或退貨條件十分苛刻,致令當事人損失非常慘重。

層壓式傳銷要坐監

為有效預防、禁止及取締這類嚴重影響市場運作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非法活動,《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已將層壓式傳銷活動定為犯罪,規定對於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活動或類似形式銷售活動的騙徒,處以最高三年監禁或科以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由澳門元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以總體經濟能力而定)。如因該等活動而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巨額(即超逾澳門元三萬元),可對行為人處最高五年監禁或科的最高六百日罰金。如因該等活動而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即超逾澳門元十五萬元),則更可處二至十年監禁。如此一來,層壓式傳銷活動的成員越多,市民受騙的涉案累積金額越大,犯罪者的判刑就會更重。

招攬他人入會亦犯罪

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對於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活動的人士,亦可被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即使當事人純粹因過失,例如當事人自己亦不知公司是層壓式經營而招攬他人入會,同樣觸犯法律。所以說,只要從事層壓式傳銷,以介紹別人入會而賺取佣金的人士,從上線到下線的小頭目,都一律觸犯法律,並且要面對法律制裁。

借殼網上傳銷

由於層壓式傳銷在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列為刑事犯罪,有部分不法分子遂轉向以“電子商務”或“網上創業”等幌子騙人入會,透過匯款交錢成為會員,再找“人”來註冊成為下線會員,就可以瓜分新會員的會費。雖然沒有見面、沒有洗腦班、沒有貨品,但其實想深一層,這種技倆亦是層壓式傳銷的斂財方法,任何人士如加入這類網站並招募會員,一樣是犯罪,此種借殼網上傳銷的活動,亦是澳門法律所禁止,市民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誤墮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25-A,28-A及45-A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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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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