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善意與保護私人生活隱私
勞動關係法工作文本添兩原則
【澳門日報消息】《勞動關係法》工作文本較原法案文本增列“善意”與“保護私人生活隱私”兩大原則,並充實了原來的“平等原則”,明確所有澳門居民,包括任何僱員或求職者,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
保僱員求職者平等機會
法案最初文本第五條“平等原則”規定:“不論種族、膚色、性別、年齡、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或社會背景為何,所有僱員均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且在就業及提供工作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待遇。”但社會上有意見認為,上述的主體限於“僱員”,似未兼顧部分求職者遭遇年齡、學歷、社會背景甚至婚姻狀況等歧視而不獲招聘的現象,未能確保求職者的平等機會。
新文本則把“平等原則”列為第六條,首先明確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並強調,“任何僱員或求職者均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尤其因國籍、社會出身、血統、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所屬組織、文化程度或經濟狀況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不過,文本也補充,凡因工作性質,或有關因素對提供的工作構成合理及決定性的要求,則基於上列因素而作出的行為不構成歧視。
考慮到部分工作可能特意面向弱勢社群,文本建議,上述各款規定,不影響對需要特定保護的社群的優待,但該待遇必須正當及適度。
議員指善意原則難操作
此外,新文本增引第七條“善意”及第八條“保護私人生活隱私”兩條原則性文本。前者強調,“在磋商及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根據善意原則來進行;僱主及僱員在履行其義務及行使其權利時,應遵循善意原則。”後者則表示,“僱主及僱員均應尊重對方的人格權,尤其有責任不透露對方私人生活隱私範圍的事宜。私人生活隱私權的保留,包括限制取得及散佈與雙方隱私及個人有關的事宜,尤其是與家庭生活、感情生活及性生活、健康狀況,以及政治和宗教信仰有關的事宜。”
據勞工事務局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的引介資料,增列上述兩條原則性條文,為免所述內容重複,故刪除了原文本第六條“較有利原則”及第七條“傳統制度的優先”原則,有關規定的含義體現於新文本第十四條“合同自由”裏。不過,來自勞工界的議員關翠杏批評勞資訂立協議所謂的“善意”原則過份抽象,難以客觀評定,條文不具操作性。她不明白、也不能接受以增列該兩條文去刪除原來的“較有利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