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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關翠杏抨勞工法工作文本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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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翠杏抨勞工法工作文本大倒退

指打垮原法最低標準不能踰越原則

  【澳門日報消息】對於《勞動關係法》的工作文本,立法議員關翠杏認為新文本打垮勞工法原有的最低標準、不能踰越標準的原則,比現行勞工法和去年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更差。不單沒有接納勞工界的意見,更大程度地傾斜向資方利益,失去政府訂立勞工法保護處於相對弱勢的僱員利益角度。

  完全漠視勞工界意見

  關翠杏認為,新修訂的《勞動關係法》工作文本比去年六月一般性通過的最初文本更差。新文本不單沒有廣泛採納民意,更將勞工法的基本原則“模糊化”,打垮原有框架。源於一九八四年的現行勞工法的原則,是要通過法律來保護相對弱勢的僱員,是法律的最低標準,是不可踰越的法律規定。法律上列明基本的立場和原則,包括較有利原則和傳統制度優先、對工作者保護的較有利原則等,曾被外界表揚。然而,二十年後的修法卻是“大倒退”,將原有被贊同的原則、立場打垮。

  其中,新文本引入自由訂立合同條文取代最低標準,引起廣大勞工界的關注,因為合約自由正是違反勞工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取向如果完全強調合約自由,然則,勞工界強烈反對協議除外,以及以合約、個人勞動合同超越勞工法標準等意見,完全被政府和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常設委員會擱置,意見不予重視。

  自願加班不獲工資?

  條文中提出僱主提出企業規章、包括隨後公佈制度,如得僱員同意或無表示反對,則被視為合約內容。這概念怎教處於弱勢的打工仔有利?甚至可以透過企業新公佈的規章改變員工的入職條件,上述條款如何保障本澳勞工階層的權益?

  再者,文本雖提出加班附加工資的條文,但又強調“自願加班”的概念,即可透過協議來訂定加班是否應有工資,實際上是協議可違反勞工法的規定,甚而自願加班可不獲任何工資。究竟“自願”的原則為何?文本中完全沒有清晰界定。

  她質疑,政府和立法會小組以甚麼理由取消這些至關鍵的基本原則?為何兩萬多勞工界的署名要求取消協議除外的條文,有關方面卻以協議除外模糊化,更強調合約自由的措施來回應訴求?

  立法取向增勞資矛盾

  關翠杏強調,完全不能接受這些法律最低標準、對僱員保護的原則性條文被取消,這種立法取向更加重了勞資雙方的爭拗,增添社會不穩定因素。勞工法是關乎勞動階層利益的重要法律,她希望勞工界關注勞工法的立法情況。工聯稍後亦會舉行會議,細緻分析新文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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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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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合同自由

一,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僱主與僱員可自由訂立規範工作條件的勞動合同,但不妨礙以下各款規定的適用。

二,如在合同訂定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對僱員工作條件的規定,則該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但本法律允許雙方書面協議的情況除外。

三,如雙方之間沒有就允許訂立協議的情況作出協議或在合同中沒有對工作條件的特定情況作出規定,則補充適用本法律規定的制度。

四,僱主的合同意思可透過企業規章來反映,而僱員的合同意思則可透過明示或默示贊同企業規章來反映。

五,僱員自開始履行合同或企業規章及其修改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不以書面反對該規章,則推定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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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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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最低標準

一,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除本法律允許雙方協議的情況外,須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

二,如僱主與僱員未就工作條件作出協議,則雙方均須遵守本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

第六條

較有利原則

三,如僱主與僱員之間所協議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則該等協議的工作條件視為無效,並以本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替代之。

第七條

約定制度的優先

僱主與僱員之間,或有關組織代表之間所訂的一切協議或協定,原則上獲接納;即使其規定與本法律有異,只要其施行不會使僱員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的規定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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