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打垮原法最低標準不能踰越原則
【澳門日報消息】對於《勞動關係法》的工作文本,立法議員關翠杏認為新文本打垮勞工法原有的最低標準、不能踰越標準的原則,比現行勞工法和去年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更差。不單沒有接納勞工界的意見,更大程度地傾斜向資方利益,失去政府訂立勞工法保護處於相對弱勢的僱員利益角度。
完全漠視勞工界意見
關翠杏認為,新修訂的《勞動關係法》工作文本比去年六月一般性通過的最初文本更差。新文本不單沒有廣泛採納民意,更將勞工法的基本原則“模糊化”,打垮原有框架。源於一九八四年的現行勞工法的原則,是要通過法律來保護相對弱勢的僱員,是法律的最低標準,是不可踰越的法律規定。法律上列明基本的立場和原則,包括較有利原則和傳統制度優先、對工作者保護的較有利原則等,曾被外界表揚。然而,二十年後的修法卻是“大倒退”,將原有被贊同的原則、立場打垮。
其中,新文本引入自由訂立合同條文取代最低標準,引起廣大勞工界的關注,因為合約自由正是違反勞工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取向如果完全強調合約自由,然則,勞工界強烈反對協議除外,以及以合約、個人勞動合同超越勞工法標準等意見,完全被政府和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常設委員會擱置,意見不予重視。
自願加班不獲工資?
條文中提出僱主提出企業規章、包括隨後公佈制度,如得僱員同意或無表示反對,則被視為合約內容。這概念怎教處於弱勢的打工仔有利?甚至可以透過企業新公佈的規章改變員工的入職條件,上述條款如何保障本澳勞工階層的權益?
再者,文本雖提出加班附加工資的條文,但又強調“自願加班”的概念,即可透過協議來訂定加班是否應有工資,實際上是協議可違反勞工法的規定,甚而自願加班可不獲任何工資。究竟“自願”的原則為何?文本中完全沒有清晰界定。
她質疑,政府和立法會小組以甚麼理由取消這些至關鍵的基本原則?為何兩萬多勞工界的署名要求取消協議除外的條文,有關方面卻以協議除外模糊化,更強調合約自由的措施來回應訴求?
立法取向增勞資矛盾
關翠杏強調,完全不能接受這些法律最低標準、對僱員保護的原則性條文被取消,這種立法取向更加重了勞資雙方的爭拗,增添社會不穩定因素。勞工法是關乎勞動階層利益的重要法律,她希望勞工界關注勞工法的立法情況。工聯稍後亦會舉行會議,細緻分析新文本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