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輕微及行政違法行為前者屬刑事犯罪
違法僱主自動補過減罰金
【澳門日報消息】《勞動關係法》工作文本因應違法行為不同的嚴重性,分為輕微違反及行政違法行為,前者屬刑事犯罪,一般處以罰金、無須監禁。從迅速調停勞資糾紛出發,文本提議違法的僱主如果能在限期內自動彌補僱員所蒙受的損失,得以最低罰金額的五分之一繳納罰金,但仍須受案底。
對於勞工界爭取的“欠薪刑事化”,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按現行《勞工法》,僱主拖欠僱員薪酬其實已屬刑事犯罪。按《勞動關係法》的工作文本,凡侵害到勞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包括欠薪,一律被定性為刑事犯罪中的輕微違反,同時,加重了有關的罰金金額,每拖欠一名員工工資,科處二萬五千元高額罰金,且不排除其他刑事及民事責任。至於僱主欠薪要不要坐牢、如何界定“惡意”的欠薪,見仁見智,不過,他指內地勞動法律對欠薪行為是非刑事的。
考慮到部分僱主可能是一時疏忽大意而抵觸《勞工法》、過錯輕微且可即時糾正,文本建議把僱主應盡的義務而沒有盡到、但又不侵害僱員的切身權益的行為,定為行政違法的行為,作罰款處分,且保持了原有的自願更正程序,如違法者在法律所定期限內自動彌補僱員所蒙受的損害,處分程序將歸檔。
至於輕微違反,文本不再設有自願更正階段,原因是對於具有刑事性質的不法行為,不應設有可更正的階段。但是,為了教育及鼓勵違法者在獲悉觸犯法律時盡早依法對相關僱員作出賠償,故文本建議同時修改《勞動訴訟法典》的部分條文,增設“減輕情節”的規定,即對於構成輕微違反的損害,如違法者在法律所定期限內自動彌補僱員所蒙受的損害,便構成“減輕情節”,該違法者得以最低罰金額的五分之一繳納罰金,以消滅其輕微違反的責任。但其刑事紀錄會繼續保留,假如再犯,有可能被處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