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耘
修訂勞工法 共贏才真贏(轉自澳門日報)
不經不覺,俗稱新《勞工法》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在立法會輾輾轉轉,迄今接近一年。大半年裡,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召開了數十次會議,徵詢意見,分析新《勞工法》。經過近幾個月行政、立法對文本的技術性修訂,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即將重開對新《勞工法》的討論,預計將成為三個選舉法律之後,特區立法會在下半年的重頭戲。
回顧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的討論,勞、資雙方議員與政府大致在以下問題存在爭議:
一、《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層次與效力問題,勞工界堅持法律是勞動權益保障的最低標準,任何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都不能違反最低標準,不滿法案內有太多的“但書”及“協議”。不同意見者則認為協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應予勞資雙方有相對靈活的迴旋空間,以適應澳門經濟的多元發展;
二、欠薪行為應否刑事化處理。勞工界堅持法律應明確欠薪刑事化,並加強刑事阻嚇力。但也有意見指出,在現行法律中,欠薪行為已經屬於刑事犯罪中的輕微違反;
三、要不要引入長期服務金。勞工界認為設立長期服務金制度,對現時沒有退休保障的資深工友來說,起離退後的生活保障的補充性支持;儘管政府將要設立公積金制度,由於公積金需時累積,遠水不能救近火。
此外,工時保障、最低工資、部分僱員權益保障的規範存在“灰色地帶”、但同時有僱主覺得部分權益保障似乎“超前”等,都是新《勞工法》的焦點議題。
基於市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管理關係的不平等性,勞動關係是一個雙方形式上平等實際上並不平等的關係。勞動者是弱勢,法律的作用是扶持弱勢達到雙方權利的平衡。一部具基準性的勞動法律,基本主旨應是勞動者的權利保護,透過法律的制訂實施來保證就業的穩定、職業的安定。
人們常說,法律該為各相關利益者尋求平衡點,但於勞動關係而言,如果能明白上述原旨,適度向弱勢一方傾斜是可以理解的。反之,過份講究“對等的平衡”,實際是一種“不平衡”,尤其是澳門的勞動立法長期滯後,起點極低,再加上輸入外地勞動力政策的干擾,經濟不平衡發展下,勞資關係趨向複雜,勞資矛盾激化,怎樣透過立法彰顯公義,值得思量。
但也要看到,國際上有些傾向勞方的勞動立法,抵觸市場規律,制約企業活力,實際效果適得其反;基準性的勞動立法,也越來越難解決產業分層複雜及全球化衝擊所帶來的勞資問題。因此,立法工作必須科學慎重,不能一廂情願,更不能口號化和情緒化,不能以對立、此消彼長的思維去立法。“共贏才是真贏”,希望勞資雙方以至政府都能開啟大智慧,為立法工作開拓新的 出路。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