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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立法會撤經濟局刑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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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5-21   

立法會撤經濟局刑事權

將刑事警察機關權力集中警察當局


【澳門日報消息】僅兩條文但爭議頗大的《廢止在經濟局範圍內有關刑事警察機關身份的法律規定》法案,昨在三票反對一票棄權下獲細則性通過。法律廢止了賦予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督察人員刑事警察當局及機關身份,將有關權力集中於各個警察當局。有議員反對法案內容,認為剝削經濟局的監察權無助打擊經濟犯罪活動。

利明確經濟督察權限

被廢止條文原本賦予經濟局部分人員具備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全體督察人員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政府有意將刑事警察機關的權力集中於刑事偵查職能的各個警察當局,因此,有需要撤銷經濟局刑事警察當局及刑事警察機關的身份。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法案修改文本修改了原法案的標題,增加了有關“違令罪”的規定,同時改進了原行文的問題。審議過程中,委員會認為有關司法保密已在《刑事訴訟法典》中有明確規定,且經濟局督察人員已不再具備刑事警察機關的身份,所以毋須維持相關條文;但政府認為有關規定,相對於《刑事訴訟法典》司法保密的規範內容並沒任何創新,而這款規定具有教育性的私隱作用,故無必要廢止。由於法案對此規定沒有相應處理,故法律第廿九條第一款會繼續生效。

委員會認為法案對於釐清有關法律制度,特別是對於明確經濟局督察人員的權限有所裨益,因○三年已通過行政法規的廢止性規定,對有關經濟局人員的刑事警察機關身份的規範不產生法律效力,即經濟局新的組織法生效後,相關人員已不再以該種身份行事。但有委員會成員不同意法案內容,認為經濟局的監督權會由於其督察人員喪失刑事警察當局及機關的身份而受到損害。

三議員指政策不合理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和高天賜投反對票,他們認為由於○三年有關行政法規生效後,經濟活動稽查廳未有執行《妨礙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法律,其他警察機關亦未有填補有關空缺,致出現一再違法。所以經濟局被削去刑事警察機關的身份,代表政府沒有負上政治責任,使政府部門未能執行職務,或造成權責不清的情況,對執法造成不利影響,以及證明政府此一刑事政策取向的不合理性。

關翠杏雖負責審議法案的細則性工作,但對立法意向一直持保守態度。她表示,雖個人持不同政見,但必須忠於經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的整體決定,委員會必須盡力完善法案的細則性工作,但不等同於對法案完全認同或不負責任。因此,所有議員提出個人取向和政見,均應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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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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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08-05-21   
本來就應該廢止!之前都唔知做咩要受權,攞黎搞
TW入來我的blog交流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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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尚未完結!好戲必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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