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廢止經濟局刑事警察當局身份”法案的細則性審議,並簽署意見書提交全體大會安排審議。政府接納委員會建議,法案最後文本清晰了“廢止經濟局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及相關規定”的表述,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關違令罪的規定。政府未接納委員會要求刪除第二十九條有關司法保密的條文,認為可對公務員履行司法保密義務起到提醒作用。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二七/九九/M號法令有關刑事訴訟及刑事性質的規定》法案的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實際上政府於○三年重組經濟局時,已有意透過法規廢止經濟局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將有關刑事警察機關的權力集中於具刑事偵查職能的各個警察當局,由於刑事性質的事項屬立法會權限範圍,不得透過行政法規廢止或撤銷,因此政府透過法律修改文本撤銷有關規定,委員會對政府的立法取向並無爭議。
由於法案第一文本未能清晰表述“及載於該法規有關刑事警察機關的規定”的具體內容,經委員會與政府溝通後,政府接納了委員會建議,除訂明廢止經濟局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賦予經濟局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內容外,亦明確廢止第十四條g項(輔助司法當局,並進行因具刑事警察機關身份而被要求作出之活動)的規定。明確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拒絕經濟局稽查進入檢查場所可能觸犯違令罪)的規定。
委員會曾要求刪除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務員受司法保密之現行法律規定約束的內容,認為有關規定同屬刑事性質規定。政府認為,該條款並非創新性規定,所有公務員均有司法保密的義務,保留該條款,具有“教育”和提醒的意義,因而不應被廢止。
委員會認為,該條文的保留,則經濟局人員因違反司法保密而被入罪,首先違反的應當是該款的規定,控訴的法律依據將是本法令(法律)的規定,而非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此保留該條文的生效亦有其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