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罪成同組當選無效(轉自澳門日報)
回應提高選舉質素 採納加強打擊建議
行政會完成《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的討論。經公開諮詢收集意見後,法案採納有關加強打擊賄選的建議,增加“當選無效機制”,即候選名單中有候選人由法院確定性判決其賄選罪名成立,該名單中如有候選人當選,其當選便會無效,有關議席須補選填補,但被宣佈當選無效的候選人可參加補選。法案亦建議將賄選行為只處徒刑,行賄最高可被判入獄八年,受賄最高入獄三年。
短期內交立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該三份法案有不少修訂內容,其中《選民登記法》修訂法案建議修改三十七條條文,增加八條條文及廢止五條條文;《行政長官選舉法》則修改七十一條條文,增加五條條文及廢止四條條文;《立法會選舉法》修改一百二十條條文,增加九條條文及廢止四條條文。
唐志堅表示,行政會在諮詢期滿後討論該三份法案,社會的主流意見亦很清晰,建議文本提出“努力提高選舉質素,穩健推進民主發展”的精神亦得到居民的認同。行政會經研究及討論後,認為該三份法案符合《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精神,並可以交立法會審議。政府將盡快整理好法案文本,並於短期內交立法會審議。
有關法案的修改情況,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幹表示,修改選舉法的主要目的是規範選舉行為、加強打擊賄選;確保明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及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順利進行;為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推動特區政制健康發展及促進整個社會的長治久安,奠定穩固的基礎。
受牽連者可再補選
陳麗敏及朱偉幹表示,經過公開諮詢後,收集了七千多條意見,部分意見已採納並列入相關條文。公衆有不少意見認為要加強打擊賄選,經修訂後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提出設立“當選無效機制”,即候選名單中如有候選人被法院確定性判決其賄選罪名成立,候選名單如有候選人當選,其當選亦會視作無效,席位空缺透過補選填補。但基於被視作當選無效的當選人是受人牽連,本身沒有犯罪,因此,該當選人可以再參加補選。
對於選舉的不法行為,不少意見均認為要提高處罰。兩人表示,修訂法案建議賄選罪行不能以罰金處罰,因此該項罪行只設有徒刑處罰,一經定罪,以許諾提供物件、金錢、服務或工作換取選票的行賄者可判處一至八年徒刑,現行法例最高判罰五年徒刑。接受利益或向別人索取利益的受賄者則判處一至三年徒刑;至於協助行賄者達到賄選目的者,只要有給予利益予受賄者,即視為賄選行為,與行賄者同罪,可判處一至八年徒刑。如賄選涉及較嚴重的罪行,可增加三分之一刑期的加重處罰。
倡設專項處罰條文
至於受賄者轉為污點證人方面,朱偉幹表示,修訂法案規定對“污點證人”的身份實行司法保密的保障。受賄者可以主動提供證據協助入罪賄選者,成為污點證人。污點證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對將賄選者入罪起到作用,以及法官的決定,可以讓污點證人獲減輕刑期或免責,最高可獲免起訴。為了防範不法分子利用“污點證人”制度栽贓陷害他人,因此亦將加重處罰誣告罪。基於《刑法典》有關誣告的刑罰最高為三年,因此建議此罪行以特別法形式設立專項處罰條文,將刑罰提高至最高五年徒刑。
此外,基於司法程序的情況,修訂法案亦列出法院要盡快審理有關選舉的案件,案件的追溯時效延長至與議員或行政長官的任期相等。即立法會選舉案件的追溯時效為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案件的追溯時效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