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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層壓式傳銷列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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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5-06   

層壓式傳銷列刑事化

立法會今細則性審議法案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全體大會今細則性審議《透過修改七月十五日第六/九六/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法案,因應層壓式傳銷的不正常銷售活動,法案填補現行相關法例的不足,對發起和組織層壓式傳銷者,以及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者進行處罰,採取刑事化的立場和手段,使與國際接軌。

與國際接軌防地區轉移

立法會今日細則性審議禁止層壓式傳銷法案,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就法案進行多次會議,並向大會提交意見書。意見書指出,為準確反映修法的標的,委員會和政府一致認為要適宜加上能具體反映修改主要內容的標題,故對法案的標題修改為《透過修改七月十五日第六/九六/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

由於層壓式傳銷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澳門現行法律體系中卻無專門的機制對該種活動進行有效的監察和打擊,故制訂法案以彌補相關制度的缺失,採取刑事化的立場,界定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所適用的刑罰幅度,並為預防和遏止層壓式傳銷提供專門的法律工具,也可使有關的規定與國際,尤其亞洲地區的相關立法接軌,有效防止一些從事這種活動的公司從其他地區轉移來澳。

招攬他人加入同處刑責

細則性審議期間,委員會關注法律是否有必要將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活動者,有否需要給予刑事處罰。委員會認為,由於層壓式傳銷通常涉及的人數衆多,且很多時他們本身也是該種活動的受害者,因而難於對招攬他人加入者追究責任。政府代表解釋,層壓式傳銷本質上是通過發展下線人員的形式而進行,主要依賴招攬者所支付的款項或購買的財貨而生存,如果對招攬他人加入的行為不予刑事處罰,將無法產生任何實效。

根據《刑法典》規定,“巨額”及“相當巨額”的定義,是超逾澳門元三萬元及超過十五萬元的數額;但本法案所界定的損失數額,是採用“總財產損失”的概念,這則有別於《刑法典》中所使用的“財產損失”概念。意見書指出,由於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犯罪具有參與人數衆多的特點,只有整個傳銷活動中全部人士的損失總和,而非單一參與者的損失數額,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才可能達到對行為人加重處罰的目的,所以採用“總財產損失”的概念,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和對該犯罪的打擊力度。

發起組織者最高囚三年

法案規定,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巨額者,行為人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如屬實體,罰款一百日至八百日罰金,且不影響其他刑罰;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罰金。

另外,法案最初文本並沒有根據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規定不同的刑罰,經委員會和政府討論後,修訂文本將因過失而實施招攬行為的犯罪作出單獨規定,並規定了較輕的刑罰,這解決方法符合刑法的一般原則,將故意與過失犯罪予以不同的方式來處罰;法案規定如屬過失情況,行為人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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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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