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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企業主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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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三)

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8.25 見報

上兩次本欄已經介紹過部分有關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今次將會繼續把其他有關的行為以及就不正當競爭進行爭議的有關規定作闡述。

一、甚麼是「饋贈」?

為廣告目的作出饋贈及作出類似之商業行為,如根據作出該等行為時之情況,此種行為會令消費者必須購買主要給付時,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某公司贈送其新推出的電腦軟件,不過,該軟件必須在該公司所開發的操作系統輔助下才可以使用。因此,消費者若不購買該系統,則獲贈之軟件只能是得物無所用。

二、甚麼是「比較行為」?

把自己或他人之企業、產品或服務與競爭者之企業、產品或服務作出公開比較,如涉及之實際情況不相類似、並不相關或不可比較,都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在比較行為中出現欺騙、詆毀的情況時,亦視為不正當競爭。

三、甚麼是「模仿行為」?

原則上企業主可以自由模仿他人企業的產品、服務及活動。不過,如果他人之產品受法律承認之專有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所保護者則除外。另外,若模仿行為能使到消費者產生與被模仿之產品或服務有關之聯想,則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但該種聯想屬不可避免時除外。

四、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爭議。

對於企業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害人可以由知道或可知道實施有關不法事實之人時起計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不過,如果侵害事實已發生超過三年,儘管受害人最近(未超過一年)才知道誰是侵害人,受害人還是會喪失提出訴訟的權利的。

五、對於實施侵害行為之人應施以甚麼制裁呢?

如果法院判決宣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命令立即禁止繼續作出該行為,並指出適當方法消除有關的後果。而行為人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作出不正當競爭行為,都須賠償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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