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企業主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二)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8.18 見報
承接上一次對有關不正當競爭的介紹,今次會繼續對《商法典》中關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闡述。
一、甚麼是「混淆行為」?
「混淆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凡一切能對競爭者的企業、產品、服務或信譽造成混淆的行為,均被視為屬於此類行為;而若所作出的行為能使消費者聯想到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者,亦足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說:某公司推出新穎的玩具系列,由於銷路好,其他玩具公司爭相效法,結果在市場上生產同類玩具的就有數間公司,而且與原設計非常相近,並使到消費者產生了對原先的產品的混淆,這樣便很可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甚麼是「侵犯秘密」?
未經權利人的許可,披露或利用以正當途徑取得但有保密義務之產業秘密或任何其他企業秘密,又或者以不正當途徑取得者,便屬於「侵犯秘密」,這是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的。而一切具有實際用途、能為權利人提供經濟利益、不為公眾所知悉,且權利人採取適當的保密安全措施之技術訊息或商業訊息,均視為秘密。
三、甚麼是「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及利用他人對合同的違反」?
誘使員工、供應者、顧客及其他須遵守合同義務者違反彼等已向競爭者承擔之合同義務,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利用競爭者的員工,誘使其竊取公司的商業資料以及商業秘密等行為,就屬於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因為有關的員工是負有保密的義務的。促使合同依規定終止或於知悉他人之違反合同行為後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用該行為,如以披露或利用企業秘密為目的,或有欺騙、意圖將競爭者排擠出市場或其他類似情況者,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知道競爭公司的員工有意把公司的商業秘密作情報交易,因而與之交易並獲得秘密,這就屬於利用他人對合同之違反,同樣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的。
四、甚麼是「虧本出售」?
以低於成本價格或取得價格出售,而此係將某一競爭者或一些競爭者排擠出市場的策略,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