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企業主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8.11 見報
「有競爭才會有進步」,現今的商業社會,大家都會各出奇謀以達到盈利的目的。同時,良性的競爭亦有助於提高商業活動本身的質素。不過,正所謂「同行如敵國」,為了達到目的,有些商人可能會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以勝過對手。今次本欄會介紹一下《商法典》中有關企業主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的規定。
一、《商法典》中有關企業主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其適用的主體和客體範圍包括些甚麼呢?
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是適用於企業主及一切參與市場活動之人的,而不論其是否在同一行業中從事業務。一般來說,一切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的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如果在市場上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商法典》中有關「不正當競爭」該章所指的行為時,亦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那麼,怎樣才算是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的行為呢?如果作出行為時的客觀情況,顯示出該行為能促進或確保其本人或第三人的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銷售者,則推定為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的行為。
二、那麼,《商法典》有關「不正當競爭」該章中的行為,又包括了些甚麼呢?
包括了:混淆行為、欺騙行為、詆毀行為、侵犯秘密、促使或利用他人違反合同、虧本出售等等。
三、甚麼是「欺騙行為」?
簡單而言,如使用或傳播不正確或虛假指示、不作真實指示或作出任何其他行為,並使到其對象或受其影響的人對有關產品實際所提供的益處產生誤解者,就屬於「欺騙行為」了。比如說,有間藥廠生產了一種普通的藥品,但為了可以促進銷路,生產商卻利用廣告宣傳,誇大並作出不真實的指示,使到公眾產生誤解,以為該種藥品具有神奇功效,從而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這種便是法律所謂的「欺騙行為」。
四、甚麼是「詆毀行為」?
對競爭者的企業、產品、服務或商業關係,使用或傳播能減低其在市場上的信譽之言詞者,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過,如果這些言詞屬準確、真實及適當的便除外。比如:散播流言,聲稱某公司出品的飲料含有毒物質,以致其在市場上的聲譽大減,這種便是「詆毀行為」;然而如該種飲料確實含有有毒物質,那麼該等言詞便不屬「詆毀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