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父母不照顧子女的後果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6.12.08.見報
父母須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在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要關注子女的安全及健康、供給子女生活所需、安排教育及作為子女的代理人,並管理他們的財產等。由於親權既是父母行使的權利,亦是他們要履行的義務,故若父母不照顧子女時,將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阿偉今年八歲,父親是一名酗酒者,經常在家裏喝得酩酊大醉,母親白天上班,下班後亦習慣與友人搓麻將作樂,對兒子不聞不問,阿偉便是在這樣缺乏父母的正常照顧的情況下生活。一次,由於父母的疏忽阿偉誤服了過量的安眠藥而昏迷,令到他的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在此情況下,阿偉的父母會否受到法律的追究?
對於疏忽照顧,法律規定有關人士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按照規定,任何人對受自己照顧、保護、或自己有責任指導或教育、或因勞動關係而從屬於自己的未成年人等,不提供因本身職務上的義務而須作出的照顧或扶助,如該事實又不構成“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時,便會觸犯“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罪”的規定,將處一至五年徒刑。
在本例中,由於阿偉的父母負有照顧阿偉的義務,例如向他提供教育和一切生活所需,並關注他的身心發展等,但是,由於他的父母不履行有關義務,最後導致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所以,他們須受到相應的處罰。
二、雖然父母要對子女行使親權,但像阿偉的情況,可否禁止父母對他行使親權?
除了刑法上的後果外,民法亦規定父母不照顧子女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在題述例子中,如再讓阿偉被父母照顧,他便很有可能會繼續受到傷害,因此,按法律規定應禁止他的父母行使親權,目的是保護他,使他能夠健康成長。
按照規定,如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他們須對子女承擔的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如在本例中阿偉的父母經常忽略照顧兒子,導致阿偉誤服安眠藥而使健康受到嚴重傷害),又或基於無經驗、患病、身處外地或其他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等義務的條件,那麼,檢察院、未成年人的任何血親等都有權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止父母行使親權。有關的禁止可以是完全禁止,即涉及親權的所有內容;亦可以只限於子女的代理及他們的財產的管理兩方面。至於禁止對象,可以是父母雙方或僅其中一方,而涉及的子女亦可以是全部的子女或僅其中一名或數名子女。
三、若阿偉的父母被禁止行使親權,那麼,會由誰來照顧阿偉?
在禁止行使親權的訴訟裡,法官經考慮一切情況後,在判決中會定出禁止父母行使親權的限度,如有需要,則會為未成年人採取彌補親權的方法,例如設立監護制度。
監護制度是指由監護人代替父母照顧子女的制度,按照規定,監護人一般由父母指定並獲法院確認的人擔任,但是,若父母未指定,又或所指定的人未獲法院確認,則法院有權依法從未成年人的血親(如伯父、叔父等)或姻親(姐夫、表姐夫等),或在事實上曾照顧或正照顧未成年人的人,又或顯示愛護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擁有和父母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例如:監護人有權促進未成年人的身體、智力及道德的發展,有權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另一方面,監護人亦有義務供給未成年人生活所需、代理其人身事務、以謹慎的態度管理有關財產等。
四、在設立監護制度後,阿偉的父母是否便不需再養育阿偉?
不是。按照規定,禁止父母行使親權,絶不免除他們扶養子女的義務,所以,阿偉的父母仍有義務提供扶養,例如每月向阿偉支付扶養費等,有關費用則由法官定出。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6條,《民法典》第1769、1771、1784、1787及1791條,第65/99/M號法令第130條)